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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涉”想表达的,只是说选举和仲裁的投票已有明确规定,遵守已有规定即可。
    这个不是理解歧义的问题,因为“涉”字本身就说的很清楚。我希望各有关人员能够理性思考一下,慎重回复。否则,这次违法修正案将是一直追求法度的出走社,不可避免的一个污点。
    2011年6月17日
  • 法度是很严谨的事情,但真的不必这么抠字眼。更应从法理的角度去理解法度真正想表达的含义。
    这个不是理解歧义的问题,因为“涉”字本身就说的很清楚。我希望各有关人员能够理性思考一下,慎重回复。否则,这次违法修正案将是一直追求法度的出走社,不可避免的一个污点。
    2011年6月17日
  • “除涉选举和仲裁事项之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引用的当然是指投票规则,而不是提案规则。
    2011年6月17日
  • 我看不出现在的修正案违背了《出走社投票通则》哪条规定,如果认为此修正案涉及了选举,那就按选举的投票原则判断就是了。
    呵呵,《出走社投票通则》说的很明确:“除涉选举和仲裁事项之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没有规定什么议题么?《出走社投票通则》是不是法度?现在的修正案是否违背了这个法度?
    2011年6月17日
  • 这个不是理解歧义的问题,因为“涉”字本身就说的很清楚。我希望各有关人员能够理性思考一下,慎重回复。否则,这次违法修正案将是一直追求法度的出走社,不可避免的一个污点。
    2011年6月17日
  • 按现有《出走社投票通则》,“除涉选举和仲裁事项之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如此,按西山问明“这次的修正案涉及到了选举”,便不适用现有《出走社投票通则》,也不能说是违法法案。请注意“法无规定,即为许可”。至于通则描述不清问题,赞同南瓜叶与小撮意见。
    涉:3.牵连,关连:~及。我想,在这里只能选取这个意思,也就是只要涉及到选举的投票,无论是什么,都适用。而不只是选举某个人当选什么的时候才适用。事实就是,这次的修正案涉及到了选举,所以应是违法法案。
    2011年6月17日
  • 呵呵,《出走社投票通则》说的很明确:“除涉选举和仲裁事项之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没有规定什么议题么?《出走社投票通则》是不是法度?现在的修正案是否违背了这个法度?
    2011年6月17日
  • 如果说《出走社投票通则》表述上有歧意,那也并不妨碍其效性。任何法律条款都可能表述有歧意,通过解释澄清歧意,明确条款的含义,按照正确的理解执行。否则就不会有司法解释这个名词了。
    2011年6月17日
  • 目前的法度多数都是小撮一人起草,即使经过公民讨论,不严谨的表述在所难免。议事会成立后首先就要系统梳理,也需要社区公民积极参与。
    涉:3.牵连,关连:~及。我想,在这里只能选取这个意思,也就是只要涉及到选举的投票,无论是什么,都适用。而不只是选举某个人当选什么的时候才适用。事实就是,这次的修正案涉及到了选举,所以应是违法法案。
    2011年6月17日
  • 《出走社投票通则》只是关于如何设定选项,如何计票的规则,并不规定什么议题可以提交,什么不可以提交。即使如西山问明所说这次修正案涉及选举,不适用《出走社投票通则》规定的计票规则,也不能断定修正案本身违法。
    2011年6月17日
  • 现在不是修改投票通则的问题,而是已经确定的法度能不能遵守的问题。如果法度可以先肆意违背之后,再进行修改。那这个法度也就没有应有尊严和存在的价值了,出走社一直追求的就是一个法度。
    2011年6月17日
  • 就算从字面上理解涉及了选举,也得不出违法的结论。选举的投票除也有简单多数的原则。
    涉:3.牵连,关连:~及。我想,在这里只能选取这个意思,也就是只要涉及到选举的投票,无论是什么,都适用。而不只是选举某个人当选什么的时候才适用。事实就是,这次的修正案涉及到了选举,所以应是违法法案。
    2011年6月17日
  •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中明确了各个公职的投票原则。
    《出走社投票通则》第二条明确指出:“除涉选举和仲裁事项之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众所周知,此次表决的修正案正是为了众议员选举才提出的,明显涉及选举,无论表决是否通过,这都是一个本身就没有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的违法修正案。
    2011年6月17日
  • 仲裁投票不能弃权(中立),每位仲裁必须公开明确支持或反对的立场,所以也不适用《出走社投票通则》。同意南瓜叶对《出走社投票通则》第二条的评论,为了解释上的麻烦,或许可进一步改为“除选举投票和仲裁投票之外,其他涉及投票的事项,均从本通则中引用。”
    2011年6月17日
  • 涉:3.牵连,关连:~及。我想,在这里只能选取这个意思,也就是只要涉及到选举的投票,无论是什么,都适用。而不只是选举某个人当选什么的时候才适用。事实就是,这次的修正案涉及到了选举,所以应是违法法案。
    2011年6月17日
  • 《出走社投票通则》第二条明确指出:“除涉选举和仲裁事项之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可能表述为“除选举和仲裁事项之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更清晰。
    《出走社投票通则》第二条明确指出:“除涉选举和仲裁事项之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众所周知,此次表决的修正案正是为了众议员选举才提出的,明显涉及选举,无论表决是否通过,这都是一个本身就没有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的违法修正案。
    2011年6月17日
  • 《出走社投票通则》第二条明确指出:“除涉选举和仲裁事项之外,涉及投票的,均从本通则中引用”,众所周知,此次表决的修正案正是为了众议员选举才提出的,明显涉及选举,无论表决是否通过,这都是一个本身就没有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的违法修正案。
    2011年6月17日
  • 谢谢南瓜叶,确认这次投票是“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则决议案通过。”
    2011年6月17日
  • 今天5点前,出走社无论如何不能访问,5点一过莫名奇妙的好了?
    2011年6月17日
  • 宪政预备期实施方案有规定:表决结束之后,若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则决议案通过。
    20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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