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签
  • patch的投票权仍有疑问,首先没有标注橙色加以区分,还有6月24日施行新规之时,patch应具有投票权;新规实施之后,从 patch的社区档案微博项下可以看出,没有出现超过15天的空档,怎么就没有投票权了呢?
    明白了,patch没有公民投票权了。
    2011年10月26日
  • 能否在个人档案里记载公民暂时失去投票权的确切时间?
    2011年10月26日
  • 明白了,patch没有公民投票权了。
    patch绝对积分在前十,相对积分未知。按绝对积分patch应进入参议员候选人名单。请理事会查询。
    2011年10月26日
  • patch绝对积分在前十,相对积分未知。按绝对积分patch应进入参议员候选人名单。请理事会查询。
    我查了一下程序,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也许是北潞冠老师人品太好,感动了上苍。
    2011年10月26日
  • 以我之见,议员们的讨论并未涉及个人偏见,也不是带情绪的抵触,而是希望立法在程序上正式可行,不留法律漏洞。
    这次争论的焦点,我认为是,一部分社友已经将出走社尽量不在野外用火的惯例作为当然的共同行为准则加以维护,让这些社友一下子适应可以随意用火、抽烟的新法规,自然有所抵触。
    2011年10月26日
  • 呵呵,赞微博提示。关于用火的争议看着挺大,其实可能是对于出走社的规则适用度的提示了。我们到底是追求一个怎样自治的社区?是不是该涉及世俗法律有规定的?还是一切法规尽量以不阻碍集体爬山即可?而对于高度自治、三权分立、以法治社这类的原则我们一般都有憧憬,但是落到实施,有时候就显得犹疑。
    出走社至今一千多个课题,真正用火的不会超过10次,而且都是加热食物或保暖的需要。别的团体我不知道,以出走社民之觉悟和水准,谁会去点火作乐啊。
    2011年10月26日
  • 还是不要赋予开题人过多的权利,权利对等着相应的责任。应明确开题人选择了或没有选择某项可选项,课题分担人都是同同意对该项的选择。比如,开题人选择了允许未成年人分担课题,就意味着分担课题的其他成员都同意未成年人分担课题,而不是仅仅开题人允许。
    可以考虑在开题报告里增加禁烟、禁火选项,甚至可以分别设置 全程/野外 两个选项,没有预选,开题人必须选择。
    如何设置是开题人的权利,应该不需要立法确定开题报告的这些选项吧?
    2011年10月26日
  • 对呀,以我们出走社社民的觉悟之高,干脆搞无政府主义算了。
    出走社至今一千多个课题,真正用火的不会超过10次,而且都是加热食物或保暖的需要。别的团体我不知道,以出走社民之觉悟和水准,谁会去点火作乐啊。
    2011年10月26日
  • 可以考虑在开题报告里增加禁烟、禁火选项,甚至可以分别设置 全程/野外 两个选项,没有预选,开题人必须选择。
    如何设置是开题人的权利,应该不需要立法确定开题报告的这些选项吧?
    2011年10月26日
  • 出走社至今一千多个课题,真正用火的不会超过10次,而且都是加热食物或保暖的需要。别的团体我不知道,以出走社民之觉悟和水准,谁会去点火作乐啊。
    2011年10月26日
  • 呵呵,就我个人而言,希望天下无烟才好,如果开题人可以设置课题有烟还是无烟,我会毫无犹豫地设置成无烟。
    我也曾想过把抽烟做成一个课题的约定,本来想在讨论完关于野外用火的条款后提出的,抽烟和野外用火分开后,成为一个个人的选择。把是否允许抽烟作为一个开题选项。
    2011年10月26日
  • 我也曾想过把抽烟做成一个课题的约定,本来想在讨论完关于野外用火的条款后提出的,抽烟和野外用火分开后,成为一个个人的选择。把是否允许抽烟作为一个开题选项。
    就我我本人来说,如果出走社尽量不在野外用火的惯例失效,我会在我的课题里面明示不要在野外用火、抽烟,望课题组成员遵守。我也希望别人的课题里面明示对用火、抽烟是否限制
    2011年10月26日
  • 就我我本人来说,如果出走社尽量不在野外用火的惯例失效,我会在我的课题里面明示不要在野外用火、抽烟,望课题组成员遵守。我也希望别人的课题里面明示对用火、抽烟是否限制
    2011年10月26日
  • 出走社当然可以不制定任何用火条例,但是,对于出走社民来说,是希望一个不对用火做国家法规以外限制的出走社,还是一个像以前一样不提倡用火的出走社,是议员们需要代表我们做出的决定
    2011年10月26日
  • 这次争论的焦点,我认为是,一部分社友已经将出走社尽量不在野外用火的惯例作为当然的共同行为准则加以维护,让这些社友一下子适应可以随意用火、抽烟的新法规,自然有所抵触。
    2011年10月26日
  • 2006年重阳节,香港大榄郊野公园山火,“兩天內燒掉六萬六千棵樹又完全摧毀四百五十公頃山林”,“目前法例罰款二萬五千港元及入獄一年”。事后引发讨论,“這些刑罰有沒有大幅增加的必要呢?監禁懲罰更應嚴厲執行,以起警嚇作用”。结果我没找到。
    2011年10月26日
  • 查了查,香港好像没有什么防火期,只是号召和动员大家不要在山上点火。防火主要是官方或者管理部门加强巡逻和增加观测点。
    2011年10月26日
  • 从立法程序来讲应该首先明确如何“节制野外用火,防止森林火灾”,才能判断“将《出走课题公约》第四条12款修改。。。”是否可行。
    相关国家及地方制订的防火条例已经足以约束出走课题的用火行为,出走社民并非不受任何世俗法律约束只听出走社法度的治外之民,出走社法度未及之处,自有世俗法律管辖。出走社法度没规定不准杀人越货,所以我们要担心出走社友民成为杀人犯抢劫犯吗?
    2011年10月26日
  • 制订《出走社野外用火条例》(新法)应该和修改《出走课题公约》关于野外用火条款(旧法)是一个议题,新法出台,旧法废止。新法出台前废止旧法,后面的新法倒有续貂之嫌。诚如小撮所言,国家地方法规已经有相关法例,新法并无多大必要。
    2011年10月26日
  • 小撮说的非常有道理,我们没有引起火灾并非《出走课题公约》关于野外用火条款的功劳,我们也不是化外之民,要遵守世俗法律的约束和管制,以此推论,出走社的相关法律和约束都是大家自以为是的“过家家”行为,所谓承诺中的《出走社野外用火条例》也不用再去讨论和订立了,这基本上是浪费资源。
    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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