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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乱
为什么在很少人光顾的地区就是邂逅,而在香山就不是邂逅了?邂逅难道还会因时因地而变?最重要的是看行动,而不是看地区。客观上和课题组一起走了全程就是判断违规的唯一标准。
探路,其他户 外很少光顾的地区,反邂逅是非常必要的。
2011年11月03日
凌乱
只要客观上属于未报名就和课题组的成员一起走了全程,那就是破坏了出走的契约。出走法度的尊严要写在纸上,还要落到实处。如果总是善意猜测他人,后果将是劣币驱逐良币,让不守规则的人钻空子。
规则不要仅仅停留在纸上,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哪天在香山周边遇到社里的课题,举报我邂逅我肯定不接受的。
2011年11月03日
南瓜叶
探路,其他户 外很少光顾的地区,反邂逅是非常必要的。
这属于偶遇,不可避免。但问题是,遇到熟人或者大家都去的地方,一定要整编成一个出走课题组吗?未报名者可是没有签署过《出走课题公约》的,而承诺过公约的开题人和课题组成员有这个义务维持自己的承诺。若不然,法将不法,何必要这个无人认同的公约?
2011年11月03日
南瓜叶
规则不要仅仅停留在纸上,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哪天在香山周边遇到社里的课题,举报我邂逅我肯定不接受的。
不管是未报名社友主观上尾随课题,或分担课题者主动带社外人士出走;还是课题组成员因偶遇而邀请他人加入课题组,都是一种违反契约的行为。是否举报实际上不是看各人良心,而是在乎各人对规则的认同。
2011年11月03日
凌乱
这属于偶遇,不可避免。但问题是,遇到熟人或者大家都去的地方,一定要整编成一个出走课题组吗?未报名者可是没有签署过《出走课题公约》的,而承诺过公约的开题人和课题组成员有这个义务维持自己的承诺。若不然,法将不法,何必要这个无人认同的公约?
在一个大家都去的地方,开题人没必要拒绝,也没法拒绝。
2011年11月03日
南瓜叶
比如,在延庆海坨,旺季一天不知道有多少人上山。遇见社友,遇见熟人都不必强调邂逅。在那些热点地区,没必要反邂逅。
在穿山癸给的链接里,小撮的第一、二条回复提醒了我。按照现在《出走课题公约》第三条:
10、开题人无权批准并应明确严辞拒绝名单之外的人员尾随分享课题。
2011年11月03日
凌乱
不管是未报名社友主观上尾随课题,或分担课题者主动带社外人士出走;还是课题组成员因偶遇而邀请他人加入课题组,都是一种违反契约的行为。是否举报实际上不是看各人良心,而是在乎各人对规则的认同。
出现违规无举报,见证人不违法。没有强制举报的要求,甚至对结题人都没有强制要求。因此有些条款,现阶段更像一种道德的约束,而失去了法度的严谨。
2011年11月03日
南瓜叶
在一个大家都去的地方,开题人没必要拒绝,也没法拒绝。
在穿山癸给的链接里,小撮的第一、二条回复提醒了我。按照现在《出走课题公约》第三条:
10、开题人无权批准并应明确严辞拒绝名单之外的人员尾随分享课题。
2011年11月03日
凌乱
在穿山癸给的链接里,小撮的第一、二条回复提醒了我。按照现在《出走课题公约》第三条:
10、开题人无权批准并应明确严辞拒绝名单之外的人员尾随分享课题。
出现违规无举报,见证人不违法。没有强制举报的要求,甚至对结题人都没有强制要求。因此有些条款,现阶段更像一种道德的约束,而失去了法度的严谨。
2011年11月03日
穿山癸
对于普通人,举报、作证应该是权利而非义务,不能有律条强迫。而对公职人员,则应该作为义务,如果其没有行动,属于不作为。
关于出走人数限制与反邂逅规定,我一直有很多疑问。为什么定为14人而不是更多或更少?有啥依据?另外,邂逅必须是尾随者主观上邂逅吗?若是开题人或分担课题者主动邀请偶遇者加入全程,算什么?如果偶遇者是出走社友,算不算知法犯法?若队伍超过14人而无人举报邂逅者,又算不算课题组成员违规?
2011年11月03日
南瓜叶
北京还有一种情况,香山周边、九龙山等等一些热点地区,经常会出现真的偶遇。总不能因为有课题在这一带,平常能去的地方都得躲开走吧。这也不是反邂逅的初衷。
关于出走人数限制与反邂逅规定,我一直有很多疑问。为什么定为14人而不是更多或更少?有啥依据?另外,邂逅必须是尾随者主观上邂逅吗?若是开题人或分担课题者主动邀请偶遇者加入全程,算什么?如果偶遇者是出走社友,算不算知法犯法?若队伍超过14人而无人举报邂逅者,又算不算课题组成员违规?
2011年11月03日
南瓜叶
出现违规无举报,见证人不违法。没有强制举报的要求,甚至对结题人都没有强制要求。因此有些条款,现阶段更像一种道德的约束,而失去了法度的严谨。
关于出走人数限制与反邂逅规定,我一直有很多疑问。为什么定为14人而不是更多或更少?有啥依据?另外,邂逅必须是尾随者主观上邂逅吗?若是开题人或分担课题者主动邀请偶遇者加入全程,算什么?如果偶遇者是出走社友,算不算知法犯法?若队伍超过14人而无人举报邂逅者,又算不算课题组成员违规?
2011年11月03日
南瓜叶
邂逅的不一定都知道违法了。邂逅方面的疑惑,看看这篇报告
http://www.cuzo.org/article.asp?articleid=2246
关于出走人数限制与反邂逅规定,我一直有很多疑问。为什么定为14人而不是更多或更少?有啥依据?另外,邂逅必须是尾随者主观上邂逅吗?若是开题人或分担课题者主动邀请偶遇者加入全程,算什么?如果偶遇者是出走社友,算不算知法犯法?若队伍超过14人而无人举报邂逅者,又算不算课题组成员违规?
2011年11月03日
穿山癸
关于邂逅,若无人直接或间接举报则旁人无从知晓,这就需要参与人对社区法度的态度了,说到底是个诚信问题。
历史上有社友部分带路引起的“疑似”邂逅违规,参见
http://www.cuzo.org/article.asp?articleid=2993
关于出走人数限制与反邂逅规定,我一直有很多疑问。为什么定为14人而不是更多或更少?有啥依据?另外,邂逅必须是尾随者主观上邂逅吗?若是开题人或分担课题者主动邀请偶遇者加入全程,算什么?如果偶遇者是出走社友,算不算知法犯法?若队伍超过14人而无人举报邂逅者,又算不算课题组成员违规?
2011年11月03日
穿山癸
出走人数限制限定为14而非其他,乃是因为包车时正好可以坐满两辆小面——这是山区里最容易找到的客运车辆,坐满可以降低包车人均消费;很多课题限制人数为7则是为了装满一辆小面,也是为了省钱。人数再多,山里头找到足够的客运车辆就不太容易了。
关于出走人数限制与反邂逅规定,我一直有很多疑问。为什么定为14人而不是更多或更少?有啥依据?另外,邂逅必须是尾随者主观上邂逅吗?若是开题人或分担课题者主动邀请偶遇者加入全程,算什么?如果偶遇者是出走社友,算不算知法犯法?若队伍超过14人而无人举报邂逅者,又算不算课题组成员违规?
2011年11月03日
南瓜叶
我理解的限制人数有两方面的考虑,探路课题不确定因素很多,人少机动性大,探路的成功率高。还有就是公交出行规模过大,挤占当地老乡的出行资源。最早上限是12人,后考虑有时需要租用小面包车,调整为14人(正好两辆小面)。小规模和出走社一贯坚持的低调有更多的一致性。
关于出走人数限制与反邂逅规定,我一直有很多疑问。为什么定为14人而不是更多或更少?有啥依据?另外,邂逅必须是尾随者主观上邂逅吗?若是开题人或分担课题者主动邀请偶遇者加入全程,算什么?如果偶遇者是出走社友,算不算知法犯法?若队伍超过14人而无人举报邂逅者,又算不算课题组成员违规?
2011年11月03日
凌乱
关于出走人数限制与反邂逅规定,我一直有很多疑问。为什么定为14人而不是更多或更少?有啥依据?另外,邂逅必须是尾随者主观上邂逅吗?若是开题人或分担课题者主动邀请偶遇者加入全程,算什么?如果偶遇者是出走社友,算不算知法犯法?若队伍超过14人而无人举报邂逅者,又算不算课题组成员违规?
2011年11月03日
龙棒
@西山问明 您说的有道理,以后我不调侃,直接提意见,这样正式些,呵呵。
@凌乱 好像取消帖子回复一直就这样,跟职位好像无关,再详细就得问小撮了。
2011年11月03日
西山问明
呵呵,龙棒兄,我估计也是~~但我觉得,作为议员,对司法和执法的公职人员的做法发表议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因为议员本身就有监督和评议的职责,虽然这样基本的职责在出走法度中并没有写上,但如果议员都不议,又何称议员呢?
2011年11月03日
凌乱
奇怪的是,龙棒自己取消却没有在原帖留下任何痕迹。是不是公职人员的发言可以删除后不留记号的?
我自己取消了,感觉作为公职人员调侃仲裁文件有些不合适。
2011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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