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签
  • 那以后再看见这种违规行为,我再也不说话了。为什么大家不去探讨违规行为本身,而是在探讨我是不是应该提出来?
    2011年11月14日
  • 那您给我讲一讲吧,这件事情复杂在哪些地方?
    2011年11月14日
  • 我从来不认为我是小学生,我也有自己的判断,我认为此事是不符合程序的,所以才会提出来。但是,好像小撮认为这件事是符合程序的,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我就糊涂了。我愿意当一个小学生来学习一下,看看未经讨论的条款直接列入决议案是否符合程序。
    2011年11月14日
  • 讨论问题,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不在乎哪张嘴说的,对问题而不对人,这才是不带情绪~~~
    2011年11月14日
  • 我只是想知道你的个人看法,未经讨论的条款直接写进决议案,这个是不是合乎出走社的规则?
    2011年11月14日
  • 呵呵,我相信这个东西未经程序是不会被修改的。万一以后没有了,你要做我的人证啊。
    2011年11月14日
  • 非常赞同你的观点,正确和错误在不同的时候并不那么确定;但是,合法不合法,只是一条线。这条线很清晰。
    2011年11月14日
  • 希望南瓜叶正面回答我的这个问题,将未经讨论的条款直接列入决议案,这种做法是不是合乎规则?
    2011年11月14日
  • 按你的提示我看了,还真的是。很抱歉我在表决中投了同意票。现在不知如何修正。
    请众议员龙棒看看这一个贴http://www.cuzo.org/Article.asp?articleid=7350,点击第一句话可以看到从前提出的议案只有一条,讨论时加了几条,而现在要表决的有十七条。
    2011年11月14日
  • 我没有吵架,我只是在问小撮他是按照哪个新法把未经讨论的条款直接写进决议案的。
    2011年11月14日
  • 请问你说不再回复我的发言,这是以官方身份还是以个人身份而言?
    鉴于凌乱同学采用人格侮辱的表达方式并拒绝道歉,我将不再对其发言承担任何答复的义务。
    2011年11月14日
  • 请众议员龙棒看看这一个贴http://www.cuzo.org/Article.asp?articleid=7350,点击第一句话可以看到从前提出的议案只有一条,讨论时加了几条,而现在要表决的有十七条。
    是否有证据证明你所说的?如果真如你所言,那问题很严重。。。。。。
    2011年11月14日
  • 鉴于凌乱同学采用人格侮辱的表达方式并拒绝道歉,我将不再对其发言承担任何答复的义务。
    2011年11月14日
  • 我想请问,您觉得小撮将未经讨论的条款直接列入决议案,有没有问题?
    2011年11月14日
  • 是否有证据证明你所说的?如果真如你所言,那问题很严重。。。。。。
    我提出的问题,小撮的回复很不能令人满意。什么叫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是什么?什么条例规定未经讨论的条款可以随便表决的?上次已经发生过一次这种情况了,为什么还要再来一次?这是不是对议员和公民的侮辱?公职人员是这样培养大众的法制精神的吗?
    2011年11月14日
  • 一个社会或社群里有违规的现象是很正常的,但如果大家都主动为违规作辩解,甚至将这种辩解行为作为一种文化传承下来,这对于一个社区而言就是很可怕的问题了。我没有情绪,我尊重并希望保持社区的法制精神,我只是想让小撮讲清楚哪条法律规定了未经讨论的条款可以直接进入决议案。
    2011年11月14日
  • 效率是违法的理由吗?重新提个议案,只需要一周而已啊。连一周的时间都等不了吗?不按程序提案讨论,而是加入从前的议案里进行表决,这样怎能令社民心服口服?这样的行为又如何保障社民的权益?
    2011年11月14日
  • 我提出的问题,小撮的回复很不能令人满意。什么叫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是什么?什么条例规定未经讨论的条款可以随便表决的?上次已经发生过一次这种情况了,为什么还要再来一次?这是不是对议员和公民的侮辱?公职人员是这样培养大众的法制精神的吗?
    2011年11月14日
  • 发现法条有新的问题,完全可以再提新的议案,讨论后表决通过。有必要写进以前的决议案中吗?有必要用这种方式来骗取议员们的同意吗?
    2011年11月14日
  • 说议员们要等到猴年马月才发现,这才是对议员智商的侮辱。
    还有一些不协调之处,都是历次修订时没有将相关条款齐头并进一起修订造成的,讨论时没发现,撰写决议案时发现了,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列入修订条目。这个议题提出一周,参与讨论的议员很少,如果说要等着议员们发现了才能列入修订条目,那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
    20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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