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签
  • 我个人认为除了商业广告不允许外,这里还是有言论自由的,谈不到谁妨碍谁的问题,愿意听也好,不愿意听也罢,社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就是合法,这就是出走社与其他网站的不同点。
    2012年4月09日
  • 如果不想看某人的发言,又没法让别人闭嘴,又不想忍着,又离不开出走社,咋办呢?办法是有的,不爱看谁的微博发言,就点击TA的名字打开某人的档案页,点击“规避”按钮。。。您就眼不见心不烦了。
    2012年4月09日
  • 垃圾短信的比喻更不恰当了,垃圾短信是直接发到你手机上,侵犯的是你的私域,而出走微博是公共领域,只要不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任何言论都是不得禁止的。你认为的垃圾,未必不是别人认为的珠宝,你视为珠宝者,别人也可能视为垃圾,这种判断和评价都是纯私人化的,在公共领域毫无意义。
    2012年4月09日
  • 不喜欢听别人在公园里唱越剧的同学,并不是不可选择的,比如,可以选择不去公园,也可以选择大声唱京剧,把越剧的声音盖住,这些都是合理的,但如果是拉来一帮不爱听越剧的,仗着人多势众把越剧爱好者撵回家去唱,还打着公共利益的大旗,那就不合理了。
    2012年4月09日
  • 南瓜叶兄说出了实质。社民们认同出走社,热爱出走社,需要出走社。参与此次讨论未有任何个人恩怨。
    2012年4月08日
  • 刘德军不是为一己私利,同样关注刘德军发布相关信息的社友也不是为一己私利。www.cuzo.org能否承载得起,有没有更加有效的方式?
    2012年4月08日
  • 请仲裁会解释《出走社宪章》总纲中,第二条、第三条中所提及的“以出走社名义”具体含义,在出走社官方网站(www.cuzo.org)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相关的内容和“以出走社名义”是否有关联。
    2012年4月08日
  • 建议修改完善《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尤其是第十五条。目前收入出走词典的老实、哑剧以及报告中经常使用的一些网络流行语,是否与第十五条有抵触,如果有,建议不要禁止使用网络流行语。同样的理由明确第十一条“商业广告”内涵。
    2012年4月08日
  • 我完全理解老杨、海浪、野人,但希望几位注意:1.在对别人的评论中使用“自私”、“自己的某些事”等字眼时还是要三思,或至少证明他的确自私,的确只是他“自己的某些事”;2.出走社从来都不是“纯粹是个由热爱行走于山野的人群组成”,关心的从来都不“只是出走”,各位仔细观察便不难发现。
    2012年4月08日
  • 咱们社纯粹是个由热爱行走于山野的人群组成,也许张三是走卒,也许李四是官员,也许王五是警察,也许赵六是个贼。在这里,我们不管对方的身份,不管对方的尊卑,关心的只是出走。所以个人认为有其他的话题可以私聊,不要把自己的某些事放在公共区域里面讨论,就正如我们大家都不愿意接收垃圾短信一样。
    2012年4月08日
  • 我发起了一个投票 【关于你是否受到了韩寒的启发的调查】,期待着你的参与,快来参加吧! http://t.cn/zO9lGRq
    2012年4月08日
  • 看来我得借个UFO回家。
    我赌你顺利办理一切手续,在回家的路上遭遇导弹袭击,然后有自称塔利班者宣布对此负责。
    2012年4月08日
  • 我赌你顺利办理一切手续,在回家的路上遭遇导弹袭击,然后有自称塔利班者宣布对此负责。
    大家要不要开个盘,赌我这次去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能否平安归来?
    2012年4月08日
  • 大家要不要开个盘,赌我这次去武汉市公安局国保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能否平安归来?
    2012年4月08日
  • 除非实施严格的言论分级制度,或者取消社区微博作为公共平台的功能,否则我想不出该如何屏蔽A的言论以让B满意。在限定规则内,每个人都有选择发言的权利,这权利即是自由;如有他人认为这侵犯了自己而无法忍受,可以选择上诉,或者要求修改制度。
    2012年4月07日
  • 凌乱所言极是,我们应当捍卫社规明令禁止的内容之外的一切言论自由。但,正如有人喜欢京剧有人喜欢越剧,还有人不喜欢剧,喜欢古典音乐等等。我觉得喜欢京剧的还是找一块地方去唱去听去喝彩比较好。比如社里有群组,是不是在群组里发言讨论更好一些?我们现在的微博是广场,社民没有选.择性视听的权利
    2012年4月07日
  • 严重同意凌乱和sun.
    2012年4月07日
  • sun,没进错网站。是出走社,非出气社。
    2012年4月07日
  • sun
    看了凌乱前面的三条微博,还以为进错网站了呢.共同利益是什么?肖勇是为了一己私利吗?不折腾哪来的共同利益?等着圣上恩赐吗?
    2012年4月07日
  • 不知道大家在说什么社会问题不能参合别折腾,最好点明,或者与当事人沟通。我自己支持在《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里明令禁止的言论以外的一切言论自由。
    2012年4月07日
扩展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