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签
  • 昨天晚上辛苦写的1大篇提交的时候无法找到服务器,悲催的网站。
    2012年6月06日
  • 呵,我决定深度围观~
    为了验证我的这个想法,我决定投诉,并可能上诉。请涉及到的公民谅解我一下,我绝对绝对没有针对你们的意思,只是想以后也能放心玩儿。
    2012年6月06日
  • 我想起了捷克“公民论坛”强调的8条《对话守则》:1、对话的目的是寻求真理,不是为了斗争。2、不做人身攻击。3、保持主题。4、辩论时要用证据。5、不要坚持错误不改。6、要分清对话与只准自己讲话的区别。7、对话要有记录。8、尽量理解对方。
    很鄙视,或者非常鄙视,都改变不了小撮在议事会提案调查冲突事件的合法性。
    大家沟通的时候喜欢使用“可笑、滑稽”之类的用词评价别人,一上来就表达态度,特别容易直接覆盖掉要讨论的问题,演变为争吵,这个大伙都应该注意。可以试试调换一下顺序,先说事儿,说清楚了之后再表达态度。
    2012年6月06日
  • 风飞扬老师,主页--左下--本站统计--注册社民--点击红色数字--点击最后登录时间。
    当老师,你在那里看见我的,告诉一下经验罗....感谢哈,学习很辛苦,清早就累醒了......
    2012年6月06日
  • 很鄙视,或者非常鄙视,都改变不了小撮在议事会提案调查冲突事件的合法性。
    大家沟通的时候喜欢使用“可笑、滑稽”之类的用词评价别人,一上来就表达态度,特别容易直接覆盖掉要讨论的问题,演变为争吵,这个大伙都应该注意。可以试试调换一下顺序,先说事儿,说清楚了之后再表达态度。
    我个人很鄙视小撮这种表演行为.非常鄙视.这个不能删啊,我的言论自由,而且已经有了不违法的判例.
    2012年6月06日
  • 我个人觉得,鬼道更像法律事务所出来的,zodiac更具备街道办事处人员的气质。还有,顺便感谢一下鬼道微博回复中对我的几次普法。
    正在对鬼道和zodiac的发言做比较性的阅读,刚读完一遍还需要去网上查查相关资料,现在还不好说谁更像法律事务所出来的,谁更像街道办事处人员。另外 相对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公职人员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讲法也得去网山查查资料不能似是而非。
    2012年6月06日
  • 更正:轻 法制。
    @京都水怪 你的评论和人生历练总结我很认同,你说的是大实话。不过小撮提倡依法治社,你这大实话发在那个帖子后面不太好,部分内容应该私信给我,因为你也是公职人员,会让人感觉你重“人治”轻"制"。
    2012年6月06日
  • @京都水怪 你的评论和人生历练总结我很认同,你说的是大实话。不过小撮提倡依法治社,你这大实话发在那个帖子后面不太好,部分内容应该私信给我,因为你也是公职人员,会让人感觉你重“人治”轻"制"。
    2012年6月06日
  • @京都水怪。谢谢水怪对我人品的认可,很中肯的评论。我不想当什么外交家,在出走社因为是公职人员,因为这次争论而被动的卷入此事,不得已而为之。
    2012年6月06日
  • 这个问题确实存在。留待以后解决吧。鉴于选举是提前一个月发起,或许可以规定任期将满如不足一个月的公职人员列入遴选名单。其他情况还需慎重考虑。
    小撮指出了一个问题。我以为还有一个问题:其他公职人员不能作为候选人吗??现有名单里未见其他公职人员,但如按相对积分排名似不应该。虽然公职人员不可兼职,但一人当选议员后辞去他职应属合法。不能排除其他公职人员有意议员职位的可能性。
    2012年6月06日
  • 小撮指出了一个问题。我以为还有一个问题:其他公职人员不能作为候选人吗??现有名单里未见其他公职人员,但如按相对积分排名似不应该。虽然公职人员不可兼职,但一人当选议员后辞去他职应属合法。不能排除其他公职人员有意议员职位的可能性。
    参议院选举里怎么还有在职的议员? 5 穿山癸 8 不周山 9 龙棒 13 右尼
    2012年6月06日
  • 这一轮4名参议员选举是为了继任7月6日即将任满的穿山癸、zodiac、龙棒、不周山。在职议员如果不被列入候选人,就等于剥夺了在任参议员连任的权利,于法无据。不过,右尼和岳麓山人的任期还有较长时间,所以不应参加这一轮的遴选,否则选上了会造成一个人有两个参议员席位的怪事。
    参议院选举里怎么还有在职的议员? 5 穿山癸 8 不周山 9 龙棒 13 右尼
    2012年6月06日
  • 为了验证我的这个想法,我决定投诉,并可能上诉。请涉及到的公民谅解我一下,我绝对绝对没有针对你们的意思,只是想以后也能放心玩儿。
    看了近期关于杀人活动的争论,我有了一个不知是不是被误导的想法,是不是出走课题公约里明令禁止的十大特征及举例活动,都只是不能作为课题主题提交,而完全可以在课题中间进行?
    以下引用小撮社长:NO51224
    只要不是以“杀人”开题,我爱怎么“杀人”就怎么“杀人”,你管得着吗?
    2012年6月06日
  • 看了近期关于杀人活动的争论,我有了一个不知是不是被误导的想法,是不是出走课题公约里明令禁止的十大特征及举例活动,都只是不能作为课题主题提交,而完全可以在课题中间进行?
    以下引用小撮社长:NO51224
    只要不是以“杀人”开题,我爱怎么“杀人”就怎么“杀人”,你管得着吗?
    2012年6月06日
  • 俺咋就那么喜欢水怪这家伙呢?
    2012年6月06日
  • 参议院选举里怎么还有在职的议员? 5 穿山癸 8 不周山 9 龙棒 13 右尼
    2012年6月06日
  • 正在对鬼道和zodiac的发言做比较性的阅读,刚读完一遍还需要去网上查查相关资料,现在还不好说谁更像法律事务所出来的,谁更像街道办事处人员。另外 相对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公职人员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讲法也得去网山查查资料不能似是而非。
    2012年6月06日
  • 呵呵,技术上讲,理事会仍然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你的话解读为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7条。当然,现在看来这种可能性很小,虽然他们那次判定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很大(不过那次主要是针对“不择手段”,至于“严重鄙视”,当其与“不择手段”联用时才涉嫌违犯第6条)
    我个人很鄙视小撮这种表演行为.非常鄙视.这个不能删啊,我的言论自由,而且已经有了不违法的判例.
    2012年6月06日
  • 我个人很鄙视小撮这种表演行为.非常鄙视.这个不能删啊,我的言论自由,而且已经有了不违法的判例.
    2012年6月06日
  • 小撮认为此事是"重大事务"的依据是"社长与参议员发生激烈争吵,闹到在公民大会发起民意调查决定去留的地步,这可以说是一件政治丑闻",发生争吵是事实,但是闹到公民大会的只是小撮,即使算个什么烂丑闻,也是他自己一个人搞出来的,事件中龙棒一直保持着克制的态度.
    2012年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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