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签
  • 你说的那个专家姓甚名谁,能把其说法的链接提供一下吗?让我们瞻仰一下这位为了法律的庄严硬是要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和轻刑的倒霉蛋继续服重刑的专家究竟是什么来路。
    你自己愿意这么认为就这么认为吧。我说刚才的说法只是想纠正我自己以前所犯的错误。
    2012年6月18日
  • 所谓法律的庄严,从来不是建立于对个体的严刑峻法之上的,而是来自于其公正和仁慈的有机统一。法不溯既往是法律仁慈属性的体现,不以新法追究当初的行为,同时,若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轻者则从新法,让以前被罚者得以解脱或减刑。
    2012年6月18日
  • 你自己愿意这么认为就这么认为吧。我说刚才的说法只是想纠正我自己以前所犯的错误。
    你听到的只是那个专家的一家之言,这个问题并非只有一个观点,我查到的跟你的说法不同,http://baike.baidu.com/view/2729290.htm “在刑事案件中,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轻者从新法。”
    2012年6月18日
  • 你听到的只是那个专家的一家之言,这个问题并非只有一个观点,我查到的跟你的说法不同,http://baike.baidu.com/view/2729290.htm “在刑事案件中,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轻者从新法。”
    2012年6月18日
  • 不能采证是事实,也没人苛求,但是逻辑上根本不成立的证言也应该被采信?还有你作为司法者为被告做辩护的行为呢?
    2012年6月18日
  • 修法中认为肯定可以通过的自信来源是什么地方呢?另外,你知道吗,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解恐怕你是错的,后来我专门问过一个专家这个问题,在这里也做个澄清吧。维护法律的庄严性更重要,不会因为有新法律就要改以前的判罚。只是说如果在起诉过程中启用新法。
    2012年6月18日
  • 什么算曲解,什么算正解,不能由你来裁断,在既有体系下,是我的理解导致有效裁决。远隔万里、数天之前发生的事情,网络社区的执法官,不可能去还原现场寻找物证,只能以证言为准。至于我两年前在MSN上的理解,并不能成为我时隔两年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会发展变化的依据。
    2012年6月18日
  • 修法不是为了追认我这次裁决,而是为了解救被判罚三个月的岳麓山人和淘子,对抽烟行为重新做出界定,减轻刑罚。当时提法不责众,不是从司法角度而不是从立法角度,司法角度当然不能因违法者众而枉法,应有法必依,而立法角度的法不责众是指不应制订会让很多人都违法的法律 。
    2012年6月18日
  • 在没有判例的前提下,也不能曲解法律,也不能以司法者的身份替被告辩护,也不能采信根本没有逻辑,没有可信度的证言。
    2012年6月18日
  • 既然你认为这个可以作为判例,为什么要马上提出修改法律呢,还在立法讨论中说什么“法不责众”。当时我不愿意把话题扯远,现在说说,“法不责众”是因为我们中国从来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2012年6月18日
  • 那你还记得用火条款刚刚通过公民大会后,我们在msn上讨论这个问题,我认为这个条款没必要,你跟我说因为以前是完全禁止的,这个条款把用火合法化,但这个条款已经杜绝了野外宿营的可能性。这可是你的理解。
    2012年6月18日
  • 我有法规条文的依据,我有司法者的自由心证,我在我权力许可的范围内行事,也在法规条文的范围内行事,如果法规没有相应的免除处罚条款存在,我也不可能达到免除他们三个月处罚的目的。在没有判例的前提下,我以自由心证引用条文,即使与你理解不一致,也并无不妥。
    2012年6月18日
  • 这就是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2012年6月18日
  • 我从不同意严刑峻法维护秩序的治理之道,我制订的法度总是尽可能留有余地不把人一棍打死,永久封禁和删除账号处罚从未用过,把人判以三个月封禁,除非法无可绾,但凡法规中有免除的依据,我都不可能不去采信。于人为善,轻刑薄赋,这是我执政的风格。在我权力范围内,我贯彻这个思路。
    2012年6月18日
  • 既然如此,我无话可说了。早点睡吧。
    我无愧于我的良心。我忠实于内心,忠实于我写下那些法条时的初衷,忠实于我解释法条时依据的自由心证。
    2012年6月18日
  • 我从没认为自己能代表宪政原则和法律原则,当议员的时候我在尽一个议员的责任,做公民的时候尽一个做公民的责任。南瓜叶辞职,我辞职然后撤销仲裁申请的时候我是真的要放弃的。要不是凌乱劝我留下,我们早就是陌路了。
    2012年6月18日
  • 我无愧于我的良心。我忠实于内心,忠实于我写下那些法条时的初衷,忠实于我解释法条时依据的自由心证。
    不要猜我是不是丢了面子,你现在怎么看那次判决呢,抛开仲裁的判断。他们所有参加用火的人是否应该依法处理?你替他们做辩解是否合适呢?还是现在还坚持认为你无愧于你的良心。
    2012年6月18日
  • 你认为自己代表着宪政原则和法律原则吗?既然认为我的行为不合乎宪政原则,你去向仲裁会起诉我呀,躲在树荫下摇着蒲扇说些不痛不痒不闲不淡的话,这就是你的原则吗?
    2012年6月18日
  • 不要猜我是不是丢了面子,你现在怎么看那次判决呢,抛开仲裁的判断。他们所有参加用火的人是否应该依法处理?你替他们做辩解是否合适呢?还是现在还坚持认为你无愧于你的良心。
    2012年6月18日
  • 你在做出一个不是那么合乎宪政原则的行为的时候,在做出一个不是那么合乎法律原则的行为的时候,你仰仗的是什么,这些东西还在吗?为什么你现在如此不安?好好的想,想自己,不要去猜测别人,你猜的可能都是错的。
    201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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