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签
  • 你这些问题我当时就有答案,自己去翻旧帖子去。我没有义务替你翻。你让不知名专家为自己站台,反对用新法解放岳麓山人和淘子,这位专家叫什么?为什么含糊其辞?这位专家真的存在吗?请回答。
    2012年6月18日
  • 发泄够了吗?回答我的问题吧。这个问题还没回答呢,是依据什么法律原则做的?

    不能采证是事实,也没人苛求,但是逻辑上根本不成立的证言也应该被采信?还有你作为司法者为被告做辩护的行为呢?
    2012年6月18日
  • 按他这种主张,当初严打的、镇反的,把毛像不慎打破了判无期的,判了也就判了,现在也不放,为了法律的尊严嘛。
    2012年6月18日
  • 把你这位专家的名字报出来,从你引用的他这种观点,我看不出他的专业,我倒觉得他这种主张跟土共倒是异曲同工,都是对自己的错误不究既往。
    别跟我扯什么法律问题了,我最近读的书和身边的专家更专业。这个问题还没回答呢,是依据什么法律原则做的?

    不能采证是事实,也没人苛求,但是逻辑上根本不成立的证言也应该被采信?还有你作为司法者为被告做辩护的行为呢?
    2012年6月18日
  • 为了自己的庄严(换句话说就是面子),在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应轻刑的情况下,还要坚持重刑 ,这是个什么狗屁法律原则 ,一部旧法的面子比一个大活人的自由还重要吗?持这种主张的专家,我真想认识一下。为了自己在论战中取胜不惜引用这种狗屁主张的人,我也更认清其面目了。
    2012年6月18日
  • 别跟我扯什么法律问题了,我最近读的书和身边的专家更专业。这个问题还没回答呢,是依据什么法律原则做的?

    不能采证是事实,也没人苛求,但是逻辑上根本不成立的证言也应该被采信?还有你作为司法者为被告做辩护的行为呢?
    2012年6月18日
  • 你说的那个专家姓甚名谁,能把其说法的链接提供一下吗?让我们瞻仰一下这位为了法律的庄严硬是要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和轻刑的倒霉蛋继续服重刑的专家究竟是什么来路。
    你自己愿意这么认为就这么认为吧。我说刚才的说法只是想纠正我自己以前所犯的错误。
    2012年6月18日
  • 所谓法律的庄严,从来不是建立于对个体的严刑峻法之上的,而是来自于其公正和仁慈的有机统一。法不溯既往是法律仁慈属性的体现,不以新法追究当初的行为,同时,若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轻者则从新法,让以前被罚者得以解脱或减刑。
    2012年6月18日
  • 你自己愿意这么认为就这么认为吧。我说刚才的说法只是想纠正我自己以前所犯的错误。
    你听到的只是那个专家的一家之言,这个问题并非只有一个观点,我查到的跟你的说法不同,http://baike.baidu.com/view/2729290.htm “在刑事案件中,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轻者从新法。”
    2012年6月18日
  • 你听到的只是那个专家的一家之言,这个问题并非只有一个观点,我查到的跟你的说法不同,http://baike.baidu.com/view/2729290.htm “在刑事案件中,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轻者从新法。”
    2012年6月18日
  • 不能采证是事实,也没人苛求,但是逻辑上根本不成立的证言也应该被采信?还有你作为司法者为被告做辩护的行为呢?
    2012年6月18日
  • 修法中认为肯定可以通过的自信来源是什么地方呢?另外,你知道吗,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解恐怕你是错的,后来我专门问过一个专家这个问题,在这里也做个澄清吧。维护法律的庄严性更重要,不会因为有新法律就要改以前的判罚。只是说如果在起诉过程中启用新法。
    2012年6月18日
  • 什么算曲解,什么算正解,不能由你来裁断,在既有体系下,是我的理解导致有效裁决。远隔万里、数天之前发生的事情,网络社区的执法官,不可能去还原现场寻找物证,只能以证言为准。至于我两年前在MSN上的理解,并不能成为我时隔两年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会发展变化的依据。
    2012年6月18日
  • 修法不是为了追认我这次裁决,而是为了解救被判罚三个月的岳麓山人和淘子,对抽烟行为重新做出界定,减轻刑罚。当时提法不责众,不是从司法角度而不是从立法角度,司法角度当然不能因违法者众而枉法,应有法必依,而立法角度的法不责众是指不应制订会让很多人都违法的法律 。
    2012年6月18日
  • 在没有判例的前提下,也不能曲解法律,也不能以司法者的身份替被告辩护,也不能采信根本没有逻辑,没有可信度的证言。
    2012年6月18日
  • 既然你认为这个可以作为判例,为什么要马上提出修改法律呢,还在立法讨论中说什么“法不责众”。当时我不愿意把话题扯远,现在说说,“法不责众”是因为我们中国从来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2012年6月18日
  • 那你还记得用火条款刚刚通过公民大会后,我们在msn上讨论这个问题,我认为这个条款没必要,你跟我说因为以前是完全禁止的,这个条款把用火合法化,但这个条款已经杜绝了野外宿营的可能性。这可是你的理解。
    2012年6月18日
  • 我有法规条文的依据,我有司法者的自由心证,我在我权力许可的范围内行事,也在法规条文的范围内行事,如果法规没有相应的免除处罚条款存在,我也不可能达到免除他们三个月处罚的目的。在没有判例的前提下,我以自由心证引用条文,即使与你理解不一致,也并无不妥。
    2012年6月18日
  • 这就是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2012年6月18日
  • 我从不同意严刑峻法维护秩序的治理之道,我制订的法度总是尽可能留有余地不把人一棍打死,永久封禁和删除账号处罚从未用过,把人判以三个月封禁,除非法无可绾,但凡法规中有免除的依据,我都不可能不去采信。于人为善,轻刑薄赋,这是我执政的风格。在我权力范围内,我贯彻这个思路。
    201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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