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签
  • 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发生较大修订时,在旧法下服刑且刑期未满的人也可通过重审或特赦获得减刑或释放。
    2012年6月18日
  • 鉴于出走社法度处于草创阶段,立法水平低,所定法度须经常修订,对同一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定往往发生较大变化,处罚尺度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强调法律的庄重,而应实事求是的纠正旧法对社民的不当处罚。
    2012年6月18日
  • 你们先别刷屏呀!我说一句:祝贺栗子出走一周年!先别刷屏呀!
    2012年6月18日
  • 感谢你纠正我对不溯既往原则的错误理解,但我不能同意从新从轻原则只限于审判阶段,即使这是当前阶段社会法学家的共识,现实社会的司法原则对于出走社来说只是参考,未必非要照搬。
    2012年6月18日
  • 上个微博中“而得到被告的原谅”应为“而得到受害者或者检方的原谅”
    2012年6月18日
  • 过于强调慈悲,而失去法律的庄严,只能是鼓励犯罪,让法律失去惩戒的意义。香港司法保留了一个求情系统以强调法律的慈悲,也是建立在被告承认自己的罪行而做出对被害人,对公众的真诚忏悔,而得到被告的原谅。不是靠法官来为其辩护。
    2012年6月18日
  • 你可以继续顾左右而言他,也可以继续逃避回答问题,这都无法让你再次得到我的信任和尊重。
    按你的说法,对罪犯那么的宽容和慈悲,司法系统是怎么来面对被害人的呢。不要跟我扯什么没有被害人,我在这里讨论的是现实刑事案。这是对被害人的慈悲吗?
    2012年6月18日
  • 看到吗?都是判决时用的原则,而不是已经被定罪的。当然如果你什么都不信就算了,我说过,昨晚说这个只是要纠正一下我自己的错误,跟你没啥关系。你也不用苦心的打听我身边的专家是谁了,我身边专家很多,到香港不小心掉进了博士圈。
    2012年6月18日
  • 7 從新從優原則
    原則上依據審判時的法律處理,但若舊法的內容較利於行為人時,則適用舊法。
    2012年6月18日
  • 6 從舊從輕原則
    原則上依據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處理,但若新法的內容較利於行為人時,則適用新法。
    2012年6月18日
  • 5 從新原則
    在新法生效之前作出且仍未經過審判或判決尙未確定的行爲,一律根據新法處理,是絕對肯定刑法的溯及力。
    2012年6月18日
  • 4 從舊原則
    在舊法生效期間內發生的行爲,無論新法是否認爲是違法行爲以及處罰的輕重如何,一律依照舊法定罪量刑,是絕對否定刑法的溯及力。
    2012年6月18日
  • 3 刑法在時間上之效力的各種理論
    對於新、舊刑法的適用,基本上有四種理論:
    2012年6月18日
  • 2意義
    在刑法上,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主旨在於保護行爲人避免因立法行為而受到侵害,反對「不教而誅」。由於立法機關有制定和修改刑法的權力,新制定或經修改的法律有可能有利於行爲人,但也可能產生不利。故此有必要對適用刑法的情況在時間上作出限制,以體現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
    2012年6月18日
  • 1 维基百科:不溯及既往原則,亦稱為刑法無溯及力,指刑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爲,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爲不得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派生自罪刑法定原則,是確立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2012年6月18日
  • 不知道我身边那个不知名的专家跟你有啥关系。一晚上顾左右而言他,也不愿意回答问题。

    不能采证是事实,也没人苛求,但是逻辑上根本不成立的证言也应该被采信?还有你作为司法者为被告做辩护的行为呢?
    2012年6月18日
  • 3、欢迎批评指导。公布于此,是希望更多的社民积极参与。
    2、通知的下半部分:当人数超过4人时,您将开始被扣分,每增加1人扣5分。特此通告,为避免您继续损失积分,若有可能,不妨修改一下,以减少语言暴力。系统邮件,请勿回复。
    2012年6月18日
  • 2、通知的下半部分:当人数超过4人时,您将开始被扣分,每增加1人扣5分。特此通告,为避免您继续损失积分,若有可能,不妨修改一下,以减少语言暴力。系统邮件,请勿回复。
    1、刚刚收到一份通知:截止到目前,有1位社民认为你对《对公民以个人身份发布民意调查的现象进行的民意调查》的回复“
    应该限制,出走社不是个人网站……”含有语言暴力。
    2012年6月18日
  • 1、刚刚收到一份通知:截止到目前,有1位社民认为你对《对公民以个人身份发布民意调查的现象进行的民意调查》的回复“
    应该限制,出走社不是个人网站……”含有语言暴力。
    2012年6月18日
  • 俺把小撮和鬼道点了好几个语言暴力,看看他们还能说话不。嘻嘻,俺暗笑中。
    2012年6月18日
扩展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