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签
  • 你可以继续顾左右而言他,也可以继续逃避回答问题,这都无法让你再次得到我的信任和尊重。
    按你的说法,对罪犯那么的宽容和慈悲,司法系统是怎么来面对被害人的呢。不要跟我扯什么没有被害人,我在这里讨论的是现实刑事案。这是对被害人的慈悲吗?
    2012年6月18日
  • 看到吗?都是判决时用的原则,而不是已经被定罪的。当然如果你什么都不信就算了,我说过,昨晚说这个只是要纠正一下我自己的错误,跟你没啥关系。你也不用苦心的打听我身边的专家是谁了,我身边专家很多,到香港不小心掉进了博士圈。
    2012年6月18日
  • 7 從新從優原則
    原則上依據審判時的法律處理,但若舊法的內容較利於行為人時,則適用舊法。
    2012年6月18日
  • 6 從舊從輕原則
    原則上依據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處理,但若新法的內容較利於行為人時,則適用新法。
    2012年6月18日
  • 5 從新原則
    在新法生效之前作出且仍未經過審判或判決尙未確定的行爲,一律根據新法處理,是絕對肯定刑法的溯及力。
    2012年6月18日
  • 4 從舊原則
    在舊法生效期間內發生的行爲,無論新法是否認爲是違法行爲以及處罰的輕重如何,一律依照舊法定罪量刑,是絕對否定刑法的溯及力。
    2012年6月18日
  • 3 刑法在時間上之效力的各種理論
    對於新、舊刑法的適用,基本上有四種理論:
    2012年6月18日
  • 2意義
    在刑法上,不溯及既往原則的主旨在於保護行爲人避免因立法行為而受到侵害,反對「不教而誅」。由於立法機關有制定和修改刑法的權力,新制定或經修改的法律有可能有利於行爲人,但也可能產生不利。故此有必要對適用刑法的情況在時間上作出限制,以體現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
    2012年6月18日
  • 1 维基百科:不溯及既往原則,亦稱為刑法無溯及力,指刑法只適用於其生效以後的行爲,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爲不得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派生自罪刑法定原則,是確立現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2012年6月18日
  • 不知道我身边那个不知名的专家跟你有啥关系。一晚上顾左右而言他,也不愿意回答问题。

    不能采证是事实,也没人苛求,但是逻辑上根本不成立的证言也应该被采信?还有你作为司法者为被告做辩护的行为呢?
    2012年6月18日
  • 3、欢迎批评指导。公布于此,是希望更多的社民积极参与。
    2、通知的下半部分:当人数超过4人时,您将开始被扣分,每增加1人扣5分。特此通告,为避免您继续损失积分,若有可能,不妨修改一下,以减少语言暴力。系统邮件,请勿回复。
    2012年6月18日
  • 2、通知的下半部分:当人数超过4人时,您将开始被扣分,每增加1人扣5分。特此通告,为避免您继续损失积分,若有可能,不妨修改一下,以减少语言暴力。系统邮件,请勿回复。
    1、刚刚收到一份通知:截止到目前,有1位社民认为你对《对公民以个人身份发布民意调查的现象进行的民意调查》的回复“
    应该限制,出走社不是个人网站……”含有语言暴力。
    2012年6月18日
  • 1、刚刚收到一份通知:截止到目前,有1位社民认为你对《对公民以个人身份发布民意调查的现象进行的民意调查》的回复“
    应该限制,出走社不是个人网站……”含有语言暴力。
    2012年6月18日
  • 俺把小撮和鬼道点了好几个语言暴力,看看他们还能说话不。嘻嘻,俺暗笑中。
    2012年6月18日
  • 你这些问题我当时就有答案,自己去翻旧帖子去。我没有义务替你翻。你让不知名专家为自己站台,反对用新法解放岳麓山人和淘子,这位专家叫什么?为什么含糊其辞?这位专家真的存在吗?请回答。
    2012年6月18日
  • 发泄够了吗?回答我的问题吧。这个问题还没回答呢,是依据什么法律原则做的?

    不能采证是事实,也没人苛求,但是逻辑上根本不成立的证言也应该被采信?还有你作为司法者为被告做辩护的行为呢?
    2012年6月18日
  • 按他这种主张,当初严打的、镇反的,把毛像不慎打破了判无期的,判了也就判了,现在也不放,为了法律的尊严嘛。
    2012年6月18日
  • 把你这位专家的名字报出来,从你引用的他这种观点,我看不出他的专业,我倒觉得他这种主张跟土共倒是异曲同工,都是对自己的错误不究既往。
    别跟我扯什么法律问题了,我最近读的书和身边的专家更专业。这个问题还没回答呢,是依据什么法律原则做的?

    不能采证是事实,也没人苛求,但是逻辑上根本不成立的证言也应该被采信?还有你作为司法者为被告做辩护的行为呢?
    2012年6月18日
  • 为了自己的庄严(换句话说就是面子),在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应轻刑的情况下,还要坚持重刑 ,这是个什么狗屁法律原则 ,一部旧法的面子比一个大活人的自由还重要吗?持这种主张的专家,我真想认识一下。为了自己在论战中取胜不惜引用这种狗屁主张的人,我也更认清其面目了。
    2012年6月18日
  • 别跟我扯什么法律问题了,我最近读的书和身边的专家更专业。这个问题还没回答呢,是依据什么法律原则做的?

    不能采证是事实,也没人苛求,但是逻辑上根本不成立的证言也应该被采信?还有你作为司法者为被告做辩护的行为呢?
    201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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