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会:
申请人:南瓜叶
被申请人:理事会
事由:
就此案理事会所做的判定如下:
兹判定出走报告《“自由”的人是可耻的》中出现的“坐台”一词违反《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 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以及“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与栏目定位不符的帖子。”
请上述出走报告的发布人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以符合本社相关法度。
其中要求“凡发表过“坐台”一词的社民,请删除“坐台”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联的内容”,目前经个人查找,我在出走社微博以及出走社课题报告之后的回复,使用了“坐台”一词,尽管我不认为我在文章中所用之词超出了出走社出走词典中对该词特定含义的解释,但是我愿意做个守法公民,以实际行动支持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前十七条没有明文规定,但被社区其他法规禁止的言论,由社长或理事酌情劝告作者修改,或者直接代为修改,去除违规内容。若违规面积太大,仅靠局部修改无法改变违规性质,则予以整体删除。
提供了可以修改的措施,也就是说法度并没有仅仅规定只能“删除”不能修改。
依据上述事由,本人提出如下请求:
申请人:南瓜叶
2012年6月20日
另外说明:依据《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相关规定:
三、仲裁程序
12.社民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应当在知道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作出履行职能行为之日起一百日内,相关社民仍未提出起诉的,仲裁会不再受理其起诉。出走社制度、法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人在理事会作出判定后未能在十日内提出申请,主要是没想到我和该判定会有直接关系,如今执行该判定才知我也是相关者,因而才想到走仲裁程序,予以解决。
17.提起起诉应当向仲裁会提交起诉书,出走社主页“出走会所—社区仲裁会—申请仲裁”栏目为起诉书的提交场所。
本人愚钝,在社区仲裁会未能找到“申请仲裁”子栏目,只能免其为难提交在了这里,如有不妥,请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