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会:
申请人:施雄
被申请人:理事会
我在《投诉违规言行:穿山癸再次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6条<$1$3》(https://cuzo.re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707)中做如下投诉:
鲤鱼理事钧鉴:
穿山癸在出走社微薄中发表如下言论:
穿山癸 2012-5-31 22:56:34 | NO50950 RE: NO50917 | ||
这种方式也许能够社区法度向好的方向发展,但却是一种不择手段的方式,其代价太大。我本人严重鄙视这种方式。 | |||
穿山癸的上述言论涉嫌违犯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
第六条 禁止使用社会公认的攻击性贬意词如卑鄙、下贱、下流、小人、流氓等对其他社民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
其中用“不择手段”来形容他人的方式,用“严重鄙视” 来针对他人的方式,严重涉嫌使用攻击性贬义词对他人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
我对穿山癸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认同他的措辞方式。
请理事会照章办事。
理事会驳回上述投诉,理由是:
法度保护在保护个人人格尊严的同时,也保护批评的自由。穿山癸的言行只是对具体行为的正常批评,不涉及人格,不能等同于对当事人人格的贬低。
我不认同理事会的判定,对他人合法投诉的方式用“不择手段”来形容,严重涉嫌使用攻击性贬义词对他人的道德状况进行否定性评论,特此请仲裁会裁定:
理事会的判定违规。
施雄
2012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