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并没有给任何议员发私信建议不要对某议题投票表决,在公务方面,我做的一切都是公开的。这是诬陷。我不会去投诉,也不用道歉,道歉也不接受。
2,发私信征求处罚意见,是因为我认为讨论并不充分,只有少数议员参与讨论,不知道其他议员的想法,而讨论期过后不能回复,而又希望能出一个代表大多数议员意见的决议案。这是《出走课题公约》中关于野外用火条款修订过程的后遗症,仓促修订导致防火期没有用火限制,必须能尽快通过这个条例,不然我是倾向于投票否决讨论的条例,就处罚问题重新提议案讨论。
3,关于权利和权力,小撮在偷换概念,南瓜叶在得到投票结果的时候,结果并未公开,他是通过议员的权力得到的这个结果,虽然写信是个人权利,但是透露未经许可透露的信息也并非没有问题,但是这个并没有处罚条例,所以我当时要求他自省。这个行为我们最常接触的应该是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证监会的内部消息,红马甲能看到的资金流动信息都是需要在某些特定时间公开,如果提前就会被起诉,当然,中国除外。当然了,你们可以认为出走社没有信息披露程序,不过要知道,这种信息披露程序通常都是为了赋予披露的权力,而不是限制的,在程序中没有写的同样是属于不可披露的。
4,而在南瓜叶透露信息给小撮并作为结果立法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作为社长的小撮,按照你的说法南瓜叶透露信息的行为认为是个人权利,那么你为什么用一个非官方的消息来通过官方宣布和立法呢?即使这个消息是真实准确的。
5,先不说一个投票结果是否会被写进法律,还有一些否决程序。即便是不考虑否决程序,一个法律投票被通过的时候还没有颁布,当然是认为不是法律,按照小撮的逻辑,如果是一个公开投票,在没有投完但是已经可以证明超过半数,那么这个法律就马上执行了。这显然不是。
6,小撮在你大讲权利和权力的时候,你是不是也应该考虑给大家解释一下凌乱的问题了?如果你不回答她的,我再问一遍,什么是“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未经讨论的条款是通过什么程序写入决议案的?这个行为怎么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是那条新法优于了那条旧法?作为社长,一个公民对你的公务行为提出质疑,你用感到侮辱而拒绝回答的理由时,这是你的权力还是权利?从没见过一个行政首脑或新闻发言人因为对公务行为的质疑而要求公民道歉,姜瑜好像都没这么说过话。
最近读了香港立法会议事规则,内容非常多。
对于出走社来说首先要有一个议事程序。
大概要包括以下内容
订立新法律,发布讨论版后,对有分歧的条款进行分别讨论。
提出反对要有实质性的意见。
建设性发言。
赞同或反对针对条款而不是某人的意见,例如,我同意xx条款,而不是说我同意xx的意见。
其他想不起来了,写完删了。
小撮作为社长,在议事会是没有参与讨论的权力的。当然可以修法解决,修的时候也要考虑理事会有代表,是否仲裁也应该有代表。
参议院在出走社是否有必要,美国的参众两院是是考虑人多的地区议员多,为增加地区利益,所以设立参众两院,保持地区利益平衡。出走社的参议院以出走积分为依据,基本是个元老院,出走社有必要要个元老院吗?从功能看,现在参议员和众议院没差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