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狮不适合担当仲裁一职,请各位议员注意   

  • 西山问明 2011年11月11日

    请各位议员注意,大狮不适合担当仲裁一职


    其一,大狮10月30日才有的长达700多天后的第一次有效出走,10月31日晚9点多才发的出走结题报告,确认了这次出走的有效性,11月1日,立刻就被提名为仲裁一职,确实,这并不违反仲裁任职的规定,《办法》第四条第3款(1)对仲裁的资格要求:“近100天内至少有效出走一次、积分不少于1500、且有投票权的社区公民。”是否有钻法度空子的嫌疑,个人有个人的看法,但长达两年多,700多天的时间,未曾有一次有效出走,是不是出走社真的没人了,还是说爬山出走已经并不重要了~~那么多长期出走的社友不被提名,却有一位700多天才有一次出走的人被出走的第二天就被提名,这让我很难理解~~


    第二,大狮曾经担任过仲裁一职,但却被自动解职,为什么?仲裁至今并没有明确的任职期限,如果没有什么违背了出走社的基本规定的原因,除了自动辞职(比如南瓜叶)或意外,是不可能被解职。所以,大狮作为违背了基本法度的仲裁,却在700多天后的第一次出走后就被提名为仲裁,真是无话可说了~~


    所以请议员们慎重~~~

  • 西山问明

    坦率地讲,即使表决被强行通过,大狮,我也不希望你以这种违背法度的方式去担当仲裁,但我尊重你的选择。

     

    2011年11月18日
  • 西山问明

        那么,我也做些回答吧,学习大狮的绅士风度,女士优先,谁让女士的问题涉及到了我了呢?大狮:请稍候。

    大狮在回答凌乱的问题中,提到了我的表述,并加以“故作神秘”的修饰,您多虑了~~我没有这个意思,因为在凌乱发表的文章《关于议事会是否有权投票仲裁的群讨论》中,就实时记录了我当时在群讨论里面做的说明,很清楚的,我知道您被解职的原因,只不过时间长度上有些差异、没有什么可故作神秘的。至于加“据我所知”,是因为做为一介社民,只能凭我的记忆,而谁的记忆都是可能有差错的,我并不具有任何公权力条件,也没有任何的技术手段,来获取相应的证明,所以加上“据我所知”才是恰当的。

    好了,下面对大狮说明的问题做相应的回答:

    大狮:

    第一个问题,上面对您回答凌乱的问题的解释中已经说的很清楚,和您一样,不在此浪费资源了。


    第二个问题,这和相信不相信谁没有任何关系,您又多虑了,很简单的事情,这只不过就存在的事实,提出的问题而已,您有权保持沉默或者避尔不谈,我没有要求更多。

    第三个问题,感谢您回答这么多文字,但很遗憾,我觉得您忽略了最根本的一点,那就是质疑的对与错。其他的一切都应该在这一基础之上。至于质疑的质量,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况且质疑的对与错也是质疑质量的根本。作为一介社民,我们要一下子达到您的那种修饰水准,未免有些要求太高。您说的对,“古语云:大象无形,大声稀音。有理不在声高”,但我们的声音真不高,您可以看看上面的回复,包括您在内,至少您是前司法人员吧,立法、司法、执法,本应相互制衡的三大公权力机构,都有人在向我们发声,作为一介社民,面对对与错的问题,我们总也应该可以发出点声音吧。

     

    以上是我的回复,下面说几题外话:

    大狮一直是我很尊敬的一个人,学识渊博,阅历丰富,曾不止一次和你一起出走,时常能够聆听教诲,是很惬意的一件事情。这是心里话,无论你信与不信,真的不希望上面的问题中牵扯到你。在小撮社长刚一提名你的时候,我就觉得其中有法度上的问题,但我没有说,只是在网站上发了一条“真让人感觉好笑~~~呵呵~~~ ”的微博,这还招致了南瓜叶老兄的质疑,我一直在等待,希望这个问题在表决之前就解决掉。但有的时候,事情难免有遗憾~~只能说,遗憾~~


     

    2011年11月16日
  • 大狮

     

    有两位社友就我的帖子作了一点回答,那我也就罗嗦一点吧!我们还是女士优先吧,问明:请稍候。

     

    Re凌乱:

    谢谢您的提醒,我身为一名法律人,更作为出走社的公民,我会知道我该怎么去做的。我上面的回答只是陈述我自己对解职的看法,事情发生后我没有在任何地方、对任何人陈述过我对此事的看法,因为问明的帖子,我觉得有必要说出来。

    我很同意你最后一句话,我知道问-西山问明-问不出什么公正的结果,只是南瓜叶已经告诉他事情的原委了,他还故作神秘地说“因为据我所知,并不是这样。”,我很好奇,不由得一问。

     

    西山问明:

    第一个问题,上面穿山 已经回答得很清楚了,不在此浪费资源了。

    第二个问题,既然谁都不相信,那您自己先看清楚帖子,先把相关的法度、事情弄清楚,再说。

    第三个问题,我认为 您有权质疑这样的提名,没有错误。不要说您,我认为一名出走社的嘉宾都有权利对权力部门提出合理的质疑,我认为这是舆论监督的一部分。这是社会实施法治、完善法制建设必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就此事而言,恕我直言,您应该提高一下质疑的质量,质疑不是光喊出声音来,古语云:大象无形,大声稀音。有理不在声高,提出有质量、有份量的质疑,我认为会对出走社的发展会产生正向作用的。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或一些人的诉求,只要是依法、合理进行我是支持;如果可以提出高质量的、有很高建设性的议案、提案等等,我会为您或这些人鼓掌!

    2011年11月14日
  • 凌乱

    大狮如果对于解职有看法,应该自己及时地找仲裁会投诉解决,问社友们是问不出什么公正的结果的。

    2011年11月12日
  • 西山问明

    下面该我回答了:

    1.大狮的解职公告我见到过,在我的记忆中,是100天没有登录才被解职的,而不是30天,我无法拿出证据,因为我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当然也可能我记忆错误~~但我的记忆中,是100天,这是我的说明~~

    2.退一步讲,如果大狮的解职是系统bug,或者说是法度应用错误造成的话,那应该怎么合乎法度的解决这个问题呢?恐怕不是再度提名和表决吧~~大狮以为呢?各位以为呢?

    3.大狮长达700多天,两年多的时间未曾有一次有效出走,在有一次确定有效出走后,刚刚符合提名资格不到一天的时间,就立刻被提名担任公职,这样的提名不蹊跷么?质疑这样的提名有错误么?

    2011年11月12日
  • 大狮

    一些说明:

    1.我担任仲裁员何时解职、因何解职?

    这是系统给我发的通知:

    解职通报出走社 发送于 2011-5-2 0:45:47 [ 回复 | 返回 ]鉴于您已超过30天未登录出走社,根据相关规则,系统自动解除了您的仲裁职位。感谢您任内为出走社公众所做的贡献。此为系统邮件,不必回复。

     

    2.很长时间没爬山

    我确实很长一段没爬山了,问明说我“长达700多天后的第一次有效出走”也对。我是从事法律工作的,每年的是月中下旬至第二年的春节前是从事法律工作人员一年当中最忙的时候,09年尤其如此,所谓“年头越乱,从事法律的人越忙”,而且是经常出差。我去年春天开始感觉腿疼,就没怎么大活动了,今年确诊是两侧股骨头与滑囊间有积液,需修养五六个月,不能剧烈活动。这期间,我还有很多私事,例如把家从北京搬到广州,等等。确实很长时间没有爬山了。

    3.我对解职的看法

    我认为对我的解职是错误的。法律由一项重要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经查看,法度是在4.29公示的,我是在5.2被解职的,这是错误的。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从法律生效之日起才有违反法律或符合法律之说,有日期或期限的也是从生效之日起计算,否则,法律是对既有现状者的奖励或惩罚。从法度生效到我解职只有三天。

    据说我是“相关规则”生效后唯一自动解职的,而且维持了很长一段时间。问明对南瓜叶说“且不说您说的情况是否真实,因为据我所知,并不是这样。”问明兄,能告诉我是怎么样的吗?我真的很想知道。

    2011年11月12日
  • 小撮
    大狮因生活工作变动,有一段时间总在外面跑,上网不便,不适合担任公职,系统将他解职,这是很正常的制度安排,合情合理合法,不必拿这个做文章。出走社虽不乏知识分子,但具有法学造诣的还是少数,大狮卸任,南瓜叶辞职后,仲裁长期缺员,最近的诉讼显示,出走社的公共生活即将进入以诉讼推动制度演进的轨道,补足仲裁会缺额刻不容缓,恰好大狮回归,而一直谦让不肯接受公职的wordless也终于不再推辞,人才难得,希望议员认真研究法理,勿受他人干扰,以良知和法度为据,做出自己的选择。
    2011年11月11日
  • 小撮
    没什么神秘的,4月29日宣布表决结果后,修改了条款,但忙着改程序,忘记及时跟贴修订记录。5月2日,大狮连续未登录达到30天,系统自动解职,并留下记录,发布微博。我看到微博,才知道大狮成为程序生效后第一个自动解职的案例,同时忽然想起还没有注释修订记录,于是做了补写。大狮被系统自动解职不属于处罚,算不得履历上的污点,何况规则没有禁止受过处罚者担任公职。
    2011年11月11日
  • 穿山癸

    @凌乱 请注意,2011-5-2 2:37:03 是系统记录的社长注释该修订发布的时间(见《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后面的回帖),这个时间肯定落后于该修订发布的时间。而该修订是根据公民大会 2011年4月29日决议 https://cuzo.re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6137 确定的。根据该决议的提交投票时间 2011-4-22 16:30:48,决议完成时间是 2011-4-29 16:30:48。

    关于大狮被自动解职之事,参见前边 patch 和我回帖中提到的链接:https://cuzo.re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6190 。

    此类操作是由系统代码在后台自动完成的。请注意《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八、特别条款 所有公职人员超出30天不登录,则视为自动离职,由系统自动取消其职位。”因此,所谓“自动解职”恰恰就是“系统解职”。

    2011年11月11日
5116 浏览   26 回复
关键词
扩展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