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涉嫌违规   

  • 凌乱2011年11月03日




    14名报名走友,准时于汽车北站登车。闲聊之际,又上来二拨人:2人和5人。问之,也是前往北山爬山。他乡遇知音,好玩而开心。走友中有与他们很熟络的,因为偶遇,兴致高涨,热情邀请他们加入我们的行列,他们7人也有此意,欣然加入,形成了21人的出走队伍。其中,后来加入的人中,开题人认得2人: CC和风铃。




    以上14人变21人出走队伍涉嫌违规,或违反《出走社邂逅条例》,或违反《出走课题公约》。请社区理事会查明。


     


    依据:


    1 《出走社反邂逅条例》


     


    一、“邂逅”,在其他组织中称为“空*降”,是指不报名或者未报上名而以编外人员身份随队出走的行为。


     


    2 《出走课题公约》


    三 10、开题人无权批准并应明确严辞拒绝名单之外的人员尾随分享课题


    14、开题人或结题人应劝阻队员的违纪行为、冒险行为、违法行为(如在防火区抽烟)或污染环境的行为。


     

  • 小撮

     

    天马 发送于 2011-11-6 11:30:22 [ 回复 | 返回 ]

    尊敬的小撮社长:

          在我10月16日、10月29日的出走课题中,由于开题人把关不严,出现了邂逅的现象,引起走友投诉,给出走社带来不良影响,也给您造成麻烦,深表歉意!

        我确认以下情况:

    10月16日课题中,ID为迷茶、浅的二位走友属于邂逅。

    10月29日课题中,ID为风玲、CC及另外5位(不知ID),本来他们另有安排,只是偶遇我们,女孩子们爱热闹,就一起走了。这个,我个人认为可以不算邂逅。

    请撮社决定。

    采信开题人天马的判断。

    2011年11月06日
  • 风飞扬

    同意社长的处理决定。 

    2011年11月04日
  • 小撮

    综合天马的结题报告、瑞草的报告、风飞扬的微博,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

    1、《出走社反”邂逅“条例》第一条关于”邂逅“的定义中指出:”这里邂逅二字之所以加上引号,是因为随队者与活动队伍的相遇并非偶然,而是前者蓄意所为。“也就是说,条例所制裁的对象是出走社社民蓄意尾随或蓄意携带社外人员尾随课题组的行为。“蓄意”是认定是否需要制裁的要件。

    2、出走课题所涉及的区域为公共区域,我们不可能禁止他人与出走课题在同一时段出现在同一地点,尤其是在对外开放的森林公园、旅游区等地,出走课题组与他人相遇同行的机率很大,即使不是对外开放的旅游区,也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如赵家台耕园,也经常发生课题组与非课题组成员偶然相遇的情形。我们反对非课题组成员蓄意尾随课题组,但无法禁止野外偶然相遇的他人与课题组同行。

    3、对偶然相遇的他人,不论对方是否出走社民,如果对方原定的路线与本课题组路线不尽相同,课题组成员不应主动建议其改变原定计划,主动邀请其全程同行,以免增加课题的安全、交通等风险,也免得令本来是无意偶遇的社民承担被指控为“邂逅”的风险。在本案中,主动提出这项动议的社友请反省。

    4、《出走课题公约》要求开题人“应明确严辞拒绝名单之外的人员尾随分享课题”,当课题组成员邀请偶然相遇者同行时,开题人应明确表示反对意见。

    5、根据瑞草的报告,本案涉嫌“邂逅”的是2人。请天马明确一下瑞草的说法是否属实,如属实,请提供2人的ID,以便进一步处理。
     

    2011年11月04日
  • 武林阿混

    这个,确实违规了。

    2011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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