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社长小撮   

  • 凌乱2011年10月25日

    投诉社长小撮


     



     


     


     1 在被举报人未就“被迫野外露宿”做任何答辩的时候,社长小撮主动将被举报人的露营行为解释为“被迫野外露宿”:


    “考虑到课题区域并无旅馆、野外露营符合“被迫”条件”。


    而这一条解释后来又被不周山引用,并被采纳。


     


    2  就鲤鱼关于焚烧垃圾的说明:


     


    “对于前天晚上和早上留下的垃圾,由于淋湿,且大家背负较重,不好按社里正常的规定将其带走,于是有人建议并得到大家的同意焚烧掉。焚烧时,我们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用刀在地上挖了一个坑以放下所有垃圾,(由于天冷)焚烧过程全程有人看守(取暖),焚烧完之后又用土将残余物掩埋,保障了安全。


    以上事实符合野外非安全区域用火条件第5条:确保用火全过程有人值守,确保彻底灭火。”


     


    鲤鱼提出的这个证据只是为了说证明焚烧垃圾的行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而社长小撮依此答辩豁免了对课题组焚烧垃圾的处罚,意味着社长小撮主动将之解释为同时符合了关于野外非安全区域用火的所有六条规定。


     


    3  不周山的答辩理由:


    “用火区域选择在背风处:当时在扎营的山顶背风处清理了一块平地,四周有数层小树环绕,山风虽大,但吹进来时已成微风。”


    而在同一课题组成员旭哲的报告《晴空万里,登黄草岭,上石柱峰,观三清殿》  中提到


    “整个晚上,那个风是特别大,整个帐篷都在晃动”。


    社长小撮轻易采信了不周山的证据,而没有去核实事实——尽管核实只需要查看报告即可。没有尽到调查的责任。


     


    按照《出走社宪章》,法律是为了“保障出走社社民的自由、权利和福祉”。


    根据以上3点,社长小撮对法律条文随意解释,轻易采信不合逻辑的答辩,也不深入调查或采信明显的证据,这些行为会令法律失效,侵犯了我作为出走社社民的正当权益,令法律无法保障我的“自由、权利和福祉”。


     


     


    法律根据:


    《出走社宪章》


     


    序言 为保障出走社社民的自由、权利和福祉,树立公平、正义,保证出走社的持续稳定、安全、繁荣,我们出走社全体公民特制订本宪章,以作为出走社一切公共生活的基础。


     


     《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2. 受案范围:2)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

  • 西山问明

    个人认为,仲裁员的回复有推托责任的嫌疑~~

    仲裁规则说的很清楚,《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2. 受案范围:2)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

    而作为当事人的凌乱的起诉,具备起诉的三个基本要点:1.侵犯主体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社长小撮),2.侵犯行为是其履行职能的行为(涉嫌违规野外用火的处罚),3.被侵犯者是凌乱(被侵犯的是其社内正当权益)。以上三点,完全符合仲裁规则所规定的受案范围。

    如此清楚的说明,我不知道为什么仲裁员们会认为不在其受理范围内。更无法接受的是,竟把社友正当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侵犯,曲解为社内舆论监督行为。那是社友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啊,是被侵犯者提出的起诉,维护自身的权益,怎么能是舆论监督呢?再者,对于已有的立法,我们要的是法律释义,而不是几位仲裁员想当然的立法原意,至于立法原意,这应该是议事会当初考虑的事情。

    对仲裁员的回复深感失望~~~后面所谓监督权的论述事实上已经脱离本案,虽稍有牵连,但给人以顾左右而言他的感觉~把本来很简单的事情恰恰弄的更复杂和拧巴~~

    2011年11月01日
  • 凌乱

    非常感谢仲裁会的答复,理解并支持你们的工作。

    只希望尽早拟定相应的法度,以令司法具有操作性。

    2011年11月01日
  • 劳伦斯

     

     

    关于公民凌乱投诉社长小撮(20111025)的仲裁回复

     

    凌乱同学:

     

            收到你20111025对社长小撮的投诉后,仲裁会现任三名仲裁员即进入相当紧张状态之中,线上各仲裁员分别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及建议;20111030又抓住大狮课题的机会,集中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讨,最终决定对你的本次投诉不予受理,相关说明如下。

            首先仲裁会全体仲裁员肯定了凌乱同学认真追求出走真理、积极探索出走法治的态度及精神,并认可此乃出走社发展完善的重要源动力,若无此态度及精神,则空有出走而无社。

            其次,仲裁会认识到目前社内法度建设尚处于初级甚至初级前阶段,尤其对于如何保障类似于凌乱同学此次投诉的监督行为得以实际落实到位,迄今为止,尚无有效办法。具体讲,凌乱同学的本次投诉对于《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2. 受案范围:2)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中“社内正当权益”作了广义、宽泛的理解;仲裁会不认为这种理解在道理上有误,只是在现有的仲裁司法框架内尚无可操作性。进一步解释是:若社长处罚了甲同学,乙同学站出来指出社长处罚甲违法(无论过轻或过重或正确或甚至完全错误),并且还侵犯了乙同学的社内正当权益;对于此类投诉,仲裁会及仲裁规则确定的受案范围未曾设计将其纳入。仲裁会认为,此类投诉的本质是一种社内舆论监督,而非立法原意应该纳入审理程序的仲裁投诉案件。这一点,请凌乱同学再加斟酌、理解为妥。

        问题并没有到此结束,再进一步,社内公民、居民甚至嘉宾对于出走社公共机构及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如何保护并落实到位,是摆在我们大家面前的一个共同问题,仲裁会不能够对此大包大揽、越权行事;仲裁会各仲裁员一致理解凌乱同学的困惑及苦衷,但是,仲裁会也清醒地认识到不能头脑发热将问题弄得更加复杂和拧巴。

        此次投诉发生后,现任全体仲裁员正在商讨对于上述监督权的保护问题,对此将向议事会及社长提出我们的建议;也请凌乱同学及大家都来提供建设性的意见或方案。

     

    仲裁员:行香子、问道、劳伦斯

    2011-10-31

    2011年11月01日
  • 劳伦斯

    凌乱同学,仲裁会各位仲裁员正在对你的此次投诉进行最后的沟通和讨论,明天(20111101)晚上将作出确定的回复。

    2011年10月31日
  • 西山问明

     

     穿山癸    2011-10-17 18:35:22

    如谋胆所言,“焚烧垃圾主要是焚烧不可降解物”,焚烧有可能比遗弃造成更大危害。

    减少不可降解物的有效办法是尽量避免携带一次性包装食物,比如用乐扣之类密封性较好的餐盒包装自制食品。

    对于在野外喜爱热食的社友,可以考虑携带自热性包装食品,自热原理应该是生石灰遇水发热之类,某些超市有售,听说价格还不算太贵,20元左右每份。不过,这又增加不可降解物垃圾了。

    使用保温包装更好。好像有一种叫“自闷锅”(名字不确切),兼具做熟保温功能,长沙社友的报告里提到过。这个似乎值得推广。

    小诗    2011-10-17 18:44:28

    垃圾能有多重?既然食品带得上去、垃圾就一定带得下来。大伙儿仍须自律啊!

     

     

    直接把穿山癸和小诗的回复粘贴过来,道理很简单,垃圾再重,总比带上去的食品要轻多了~~所以小撮社长的裁决解释未免有些牵强,支持凌乱~~

     

    2011年10月26日
  • 溪水长流

    发生时间:10月2号--10月4号
    《岳麓山人等社友10月2日至10月4日出走浏阳金坑村-火子坳-刀背崀-连云山-平江献钟乡的课题中涉嫌违规野外用火

     

    发生时间:10月15号到16号
    而在同一课题组成员旭哲的报告《晴空万里,登黄草岭,上石柱峰,观三清殿》中提到   “整个晚上,那个风是特别大,整个帐篷都在晃动”。

     现在是穿越时代:风也穿越,火也穿越,希望人心也能穿越!

    2011年10月25日
  • 不吃饭

    闹到是我穿越了~怎么又看到投诉社长的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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