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社长小撮
1 在被举报人未就“被迫野外露宿”做任何答辩的时候,社长小撮主动将被举报人的露营行为解释为“被迫野外露宿”:
“考虑到课题区域并无旅馆、野外露营符合“被迫”条件”。
而这一条解释后来又被不周山引用,并被采纳。
2 就鲤鱼关于焚烧垃圾的说明:
“对于前天晚上和早上留下的垃圾,由于淋湿,且大家背负较重,不好按社里正常的规定将其带走,于是有人建议并得到大家的同意焚烧掉。焚烧时,我们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用刀在地上挖了一个坑以放下所有垃圾,(由于天冷)焚烧过程全程有人看守(取暖),焚烧完之后又用土将残余物掩埋,保障了安全。
以上事实符合野外非安全区域用火条件第5条:确保用火全过程有人值守,确保彻底灭火。”
鲤鱼提出的这个证据只是为了说证明焚烧垃圾的行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而社长小撮依此答辩豁免了对课题组焚烧垃圾的处罚,意味着社长小撮主动将之解释为同时符合了关于野外非安全区域用火的所有六条规定。
3 不周山的答辩理由:
“用火区域选择在背风处:当时在扎营的山顶背风处清理了一块平地,四周有数层小树环绕,山风虽大,但吹进来时已成微风。”
而在同一课题组成员旭哲的报告《晴空万里,登黄草岭,上石柱峰,观三清殿》 中提到
“整个晚上,那个风是特别大,整个帐篷都在晃动”。
社长小撮轻易采信了不周山的证据,而没有去核实事实——尽管核实只需要查看报告即可。没有尽到调查的责任。
按照《出走社宪章》,法律是为了“保障出走社社民的自由、权利和福祉”。
根据以上3点,社长小撮对法律条文随意解释,轻易采信不合逻辑的答辩,也不深入调查或采信明显的证据,这些行为会令法律失效,侵犯了我作为出走社社民的正当权益,令法律无法保障我的“自由、权利和福祉”。
法律根据:
《出走社宪章》
序言 为保障出走社社民的自由、权利和福祉,树立公平、正义,保证出走社的持续稳定、安全、繁荣,我们出走社全体公民特制订本宪章,以作为出走社一切公共生活的基础。
《出走社仲裁规则(暂行)》2. 受案范围:2)当事人因认为公共机构或公职人员履行职能的行为侵犯其社内正当权益而提出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