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一下我不是议事会成员,无权投票。只是看到申请后有些担心,表达个人反对意见。
一、小程序以公司为主体注册,对外公示的经营者就是出走社。爱送如果出现物品纠纷,越野记如果有人受伤,唱搭如果有人上传无授权曲谱被索赔,对方大概率直接找公司,很难用“只是借主体”脱身。
二、打赏不走公司账户但公司收管理费这条,可能也有较大风险。只要产品对应公司主体,收入不入账不申报,容易被认定隐匿收入,可能面临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有刑事风险。
如果只是为了拿支付、位置这些接口,注册个体工商户通常就能解决,没必要长期借壳。建议小撮自己注册主体,出走社可以做导流或品牌合作。请小撮老师再深入考量一下,也建议议事会慎重。
另外也想确认出走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谁,因为一旦涉及内容侵权、违规收集用户信息、税务问题或活动安全事故,法人可能被约谈、被限制高消费,甚至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是我个人观点,也请法律专业人士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