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撮申请借用出走社公司主体注册小程序一事的个人看法   

  • 瘦白23 小时前

    首先,说明一下我不是议事会成员,无权投票。只是看到申请后有些担心,表达个人反对意见。

     一、小程序以公司为主体注册,对外公示的经营者就是出走社。爱送如果出现物品纠纷,越野记如果有人受伤,唱搭如果有人上传无授权曲谱被索赔,对方大概率直接找公司,很难用“只是借主体”脱身。

    二、打赏不走公司账户但公司收管理费这条,可能也有较大风险。只要产品对应公司主体,收入不入账不申报,容易被认定隐匿收入,可能面临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有刑事风险。 

    如果只是为了拿支付、位置这些接口,注册个体工商户通常就能解决,没必要长期借壳。建议小撮自己注册主体,出走社可以做导流或品牌合作。请小撮老师再深入考量一下,也建议议事会慎重。

    另外也想确认出走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谁,因为一旦涉及内容侵权、违规收集用户信息、税务问题或活动安全事故,法人可能被约谈、被限制高消费,甚至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是我个人观点,也请法律专业人士指正。

  • 香花云
    @小撮 六十一甲子。岁月如歌人无悔,康宁喜乐永相随。
    谢谢瘦白的坦诚,虽然公司股东和出走社议事会都已经批准,但像瘦白一样对此感到疑惑的社友一定还有不少。所以我必须回应一下。
    爱送是纯赠送物品平台,属于公益平台,不涉及任何交易,想象不出来会有什么纠纷。
    越野记禁止收费组织活动,跟出走社网站性质相同,如果说越野记有受伤风险,那出走社网站也有相同风险,而越野记的定向越野活动在公园内举行,风险比出走社还要小。如果担心越野记的风险,那岂不是连出走社网站的存在也要否定了。事实上,对于每一个以个人名义发起的活动来言,出走社网站(公司)不是活动组织方,只是免费提供信息沟通的场所,这跟在小红书上发起活动、在微信群里发起活动、在微信公众号发起活动一样,风险由发起人承担,而不能追究小红书、微信及其背后公司的责任。
    唱搭上传曲谱有审核机制,公版曲谱禁止收费,只有作者原创曲谱才允许收费下载。这种风险是可以建立机制来避免的。
    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我个人收入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公司也不用承担什么风险。如果怀疑微信打赏不走公司账不合规,也可以不用微信打赏功能,自己开发打赏功能接入公司账户,公司以劳务费方式转给我,按照劳务费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法人代表是穿山癸,在法律意义上,你所说的上述风险是由公司股东直接承担的,所以我在向议事会申请之前,是先征得了三位股东穿山癸、南瓜叶、流苏的同意,并没有绕开他们。
    实际上,三位股东同意之后,我就可以直接用公司来注册小程序了,但既然出走社公司实质上是出走社社友所公有的,那在股东同意之后,我还必须走公开透明的程序,再征得出走社社友的代表——议事会的同意。这件事是光明正大的,应该放在光天化日之下评说。
    如你所言,我可以注册个体工商户解决注册主体,也不难找到朋友的空壳公司借给我用,我之所以要借用出走社公司,是想让出走社公司拥有除了出走社网站之外的资产,我个人想把自己开发的产品作为遗产留给出走社公司,我计划只活到60岁,还剩下5年时间,这些产品如果能获得收入,除了提供我最后5年的生活费之外,也能给出走社公司分享收益,从而给出走社网站提供经济支持,在我离世之后,我希望这些产品的收入能够持久地支持公司和网站的存在。如果出走社公司只拥有出走社网站这一个资产,那么每年一次捐赠收入就是唯一的收入来源,最近几年,随着用户的减少,捐赠的动员越来越困难,我担心随着用户数量减少,每年捐赠收入也会减少,在我走后,不出几年,出走社公司和网站都不复存在。这是我不顾可能带来的非议和怀疑,执意要将自己开发的产品与出走社公司绑定的原因。我也希望创建一个先例,把向个人开发者提供借壳服务从而获得收入作为出走社公司的营利模式,公司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就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当然这个模式需要不断探索和优化,通过合法且公平的协议来规避风险,保证出走社的利益和安全。
    10 小时前
  • 瘦白
    @小撮 谢谢小撮老师的回复和说明。
    谢谢瘦白的坦诚,虽然公司股东和出走社议事会都已经批准,但像瘦白一样对此感到疑惑的社友一定还有不少。所以我必须回应一下。
    爱送是纯赠送物品平台,属于公益平台,不涉及任何交易,想象不出来会有什么纠纷。
    越野记禁止收费组织活动,跟出走社网站性质相同,如果说越野记有受伤风险,那出走社网站也有相同风险,而越野记的定向越野活动在公园内举行,风险比出走社还要小。如果担心越野记的风险,那岂不是连出走社网站的存在也要否定了。事实上,对于每一个以个人名义发起的活动来言,出走社网站(公司)不是活动组织方,只是免费提供信息沟通的场所,这跟在小红书上发起活动、在微信群里发起活动、在微信公众号发起活动一样,风险由发起人承担,而不能追究小红书、微信及其背后公司的责任。
    唱搭上传曲谱有审核机制,公版曲谱禁止收费,只有作者原创曲谱才允许收费下载。这种风险是可以建立机制来避免的。
    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我个人收入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公司也不用承担什么风险。如果怀疑微信打赏不走公司账不合规,也可以不用微信打赏功能,自己开发打赏功能接入公司账户,公司以劳务费方式转给我,按照劳务费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法人代表是穿山癸,在法律意义上,你所说的上述风险是由公司股东直接承担的,所以我在向议事会申请之前,是先征得了三位股东穿山癸、南瓜叶、流苏的同意,并没有绕开他们。
    实际上,三位股东同意之后,我就可以直接用公司来注册小程序了,但既然出走社公司实质上是出走社社友所公有的,那在股东同意之后,我还必须走公开透明的程序,再征得出走社社友的代表——议事会的同意。这件事是光明正大的,应该放在光天化日之下评说。
    如你所言,我可以注册个体工商户解决注册主体,也不难找到朋友的空壳公司借给我用,我之所以要借用出走社公司,是想让出走社公司拥有除了出走社网站之外的资产,我个人想把自己开发的产品作为遗产留给出走社公司,我计划只活到60岁,还剩下5年时间,这些产品如果能获得收入,除了提供我最后5年的生活费之外,也能给出走社公司分享收益,从而给出走社网站提供经济支持,在我离世之后,我希望这些产品的收入能够持久地支持公司和网站的存在。如果出走社公司只拥有出走社网站这一个资产,那么每年一次捐赠收入就是唯一的收入来源,最近几年,随着用户的减少,捐赠的动员越来越困难,我担心随着用户数量减少,每年捐赠收入也会减少,在我走后,不出几年,出走社公司和网站都不复存在。这是我不顾可能带来的非议和怀疑,执意要将自己开发的产品与出走社公司绑定的原因。我也希望创建一个先例,把向个人开发者提供借壳服务从而获得收入作为出走社公司的营利模式,公司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就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当然这个模式需要不断探索和优化,通过合法且公平的协议来规避风险,保证出走社的利益和安全。
    15 小时前
  • 小撮
    甚至回到注册公司这件事,我之所以要推动由出走社公款来注册,让议事会选举出来的股东作为社友的代表来拥有公司,而不是我自己直接出资注册,也是为了在制度上赋予出走社公司以公共性质。申请以出走社公司名义注册我开发的产品,也是出于同样的动机。前者是用公司将社友建立羁绊,后者是由用产品来给公司增加羁绊。没有公司背书的个人网站无法长久,没有产品来保证收入的空壳公司也无法长久。
    15 小时前
  • 小撮
    谢谢瘦白的坦诚,虽然公司股东和出走社议事会都已经批准,但像瘦白一样对此感到疑惑的社友一定还有不少。所以我必须回应一下。
    爱送是纯赠送物品平台,属于公益平台,不涉及任何交易,想象不出来会有什么纠纷。
    越野记禁止收费组织活动,跟出走社网站性质相同,如果说越野记有受伤风险,那出走社网站也有相同风险,而越野记的定向越野活动在公园内举行,风险比出走社还要小。如果担心越野记的风险,那岂不是连出走社网站的存在也要否定了。事实上,对于每一个以个人名义发起的活动来言,出走社网站(公司)不是活动组织方,只是免费提供信息沟通的场所,这跟在小红书上发起活动、在微信群里发起活动、在微信公众号发起活动一样,风险由发起人承担,而不能追究小红书、微信及其背后公司的责任。
    唱搭上传曲谱有审核机制,公版曲谱禁止收费,只有作者原创曲谱才允许收费下载。这种风险是可以建立机制来避免的。
    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我个人收入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公司也不用承担什么风险。如果怀疑微信打赏不走公司账不合规,也可以不用微信打赏功能,自己开发打赏功能接入公司账户,公司以劳务费方式转给我,按照劳务费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法人代表是穿山癸,在法律意义上,你所说的上述风险是由公司股东直接承担的,所以我在向议事会申请之前,是先征得了三位股东穿山癸、南瓜叶、流苏的同意,并没有绕开他们。
    实际上,三位股东同意之后,我就可以直接用公司来注册小程序了,但既然出走社公司实质上是出走社社友所公有的,那在股东同意之后,我还必须走公开透明的程序,再征得出走社社友的代表——议事会的同意。这件事是光明正大的,应该放在光天化日之下评说。
    如你所言,我可以注册个体工商户解决注册主体,也不难找到朋友的空壳公司借给我用,我之所以要借用出走社公司,是想让出走社公司拥有除了出走社网站之外的资产,我个人想把自己开发的产品作为遗产留给出走社公司,我计划只活到60岁,还剩下5年时间,这些产品如果能获得收入,除了提供我最后5年的生活费之外,也能给出走社公司分享收益,从而给出走社网站提供经济支持,在我离世之后,我希望这些产品的收入能够持久地支持公司和网站的存在。如果出走社公司只拥有出走社网站这一个资产,那么每年一次捐赠收入就是唯一的收入来源,最近几年,随着用户的减少,捐赠的动员越来越困难,我担心随着用户数量减少,每年捐赠收入也会减少,在我走后,不出几年,出走社公司和网站都不复存在。这是我不顾可能带来的非议和怀疑,执意要将自己开发的产品与出走社公司绑定的原因。我也希望创建一个先例,把向个人开发者提供借壳服务从而获得收入作为出走社公司的营利模式,公司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就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当然这个模式需要不断探索和优化,通过合法且公平的协议来规避风险,保证出走社的利益和安全。
    15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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