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走社行宪之前,法规制度由首任社长小撮全权制定,奠定了目前蔚为大观的出走社制度体系。
行宪以后,立法权已经归议事会所有,同时依然保留了社长向议事会提案立法的权利。
但是,作为立法主体的议事会及议员,同社长在提案立法方式的对比上,显然还没有获得其应有的地位,因为按照《
出走社议事会议事规则》(https://cuzo.re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16165)规定,“ 1.2、社长可直接向议事会提案,不经过动议阶段。”
而议员提案则需要先经过动议投票通过之后方可以进入提案阶段:“ 1.1、议员在议事会栏目提交动议,列明事项并陈述理由。动议禁止回复,议事会在3日内投票表决,投票有效且符合简单多数通过标准,动议转为正式提案。”
对议员的立法门槛高于社长,这显然不符合宪章和公共机构组织法里关于立法权归属议事会的初衷。
为了彰显议事会的立法权,理应使得议员提案的规则与社长提案的规则相同(甚至优先于社长的提案规则,因为社长保留立法权力本身,只是一个立法权制衡的措施,行政首长过多侵占立法权,势必损害立法权的独立性)。
基于此,我提议对社长参与议事会的议事规则做出调整,修改为与议员参与议事的规则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