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票数相同该如何处理   

  • 南瓜叶2014年8月20日
    记得众议员产生办法曾涉及最末两位票数相同时该如何选择,现版本已经没有这部分内容,旧版本没有保存下来,文字版失传了。细节是最怕回忆的,回忆最不可靠的就是细节。
    现如今社长换届选举,也面临类似的问题。其实二选一票数相同是最容易遇到的,怎么就没有想到预案呢?重新投票最不可取,似乎选举无效、作废重来似得。依据获得支持的人数也不公平,两位被提名者提名时间不一致,获得支持的有效时间也不相同,失去公平性。
    积分,按着排序考虑的因素,下一个指标就是积分,是相对积分还是绝对积分呢?遴选参议员非常明确按相对积分排序,社长呢,不明确(是明确的,按相对积分降序排列)。如果社长按相对积分排序(相对积分降序排列不存在任何问题,但那只是个排序依据,不应延伸),是选举呢还是系统遴选,二者合一。
    应修法,明确票数相同时该如何选择,类推是不合适的,因为社长选举是大事。
  • 南瓜叶
    @patch 选举结果没有出现平局,也就无人过问了。还是应该完善相应条款,弥补缺欠。
    2015年7月09日
  • patch
    这个问题没有下文了?
    2015年7月09日
  • 南瓜叶
    假如出现平局,可以尝试的程序:
    首先遇到问题的是执事,无法宣布选举结果结果,执事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会释法,我觉得只有经过仲裁会才能从法度层面宣布,平局情况无法可依。仲裁会建议立法或决定其他结果。
    议事会是否采纳仲裁会的立法建议,决定权在议事会。
    按程序执行,各司其责。
    2014年8月22日
  • 小撮
    一项公务事务未必是单门属于哪个政府分支专管,而是由各个分支分别负责同一事务的不同侧面。
    拿选举来讲:
    关于选举的立法或程序方面的规定,由议会负责;
    选举的具体组织执行,由选举委员会负责;
    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法律分歧由法院裁决。
    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分支是一种笼统的说法,事实上具体的机构未必能够或者需要在理论上明确界定属于哪个分支。
    比如选举委员会,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产生。你说它属于行政分支,还是立法分支?还有独立检查官,由国会认命,从职能上看,它属于司法机构,而从隶属关系来看,它又是属于立法机构。
    还有,司法部系统,包括司法部、联邦检查官等,虽然是职能上属于司法,但却又是行政分支的一部分。
    政府机构是叠床架屋、盘根错节的制衡结构,不是简单的三个条块。
    另外,要纠正一个关于立法机关的误区,国会虽然叫立法机关,但国会的职能并不是仅仅限于立法,除立法之外,针对国家重大事务进行调查、研究、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做出决定,交给行政分支执行,也是国会的基本职能。有些决议会以立法或修法的形式做出,以长期稳定地解决同一类问题,有些决议则是一事一议,针对当前的具体问题,并不需要固化为法律。
    具体到这次选举,如果出现平局,由于之前法律上有盲点,无法引用现在的规则解决,就需要议会来提解决方案并做出决定 ,比如决定注册早的胜出,这个决议中,如果声明“以后所有的平局均以此为先例解决,无须再议”,则这个解决方案不但解决本案,也具有立法的性质,如果声明“本决议仅解决这次选举危机,关于选举平局问题的立法,另案再议”,则不具有立法性质。
    2014年8月22日
  • 南瓜叶
    应恪守三权分立的原则,能否明确选举是属于行政、立法、司法哪个机构的事项。
    2014年8月21日
  • 小撮
    既往不纠是指过去已经按旧规定处理过的,不再按照新规定重新处理。或者是类似刑法这样涉及处罚的法律,只追究法律生效之后的犯罪行为,以前合法现在非法的行为,不能找后账。
    选举出现平票是公共事务中新出现的问题,在此之前法律没有预见到,事后由议事会讨论、制订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形成法律,对当前未解决的问题当然具有效力。
    如果是过去选举出现平局,法度规定先注册者胜出。现在修改规定,后注册者胜出,新规定不能用来改变过去的选举结果。这才叫既往不纠。
    2014年8月21日
  • 南瓜叶
    @穿山癸  
    法度的解释权属于仲裁会。
    议事会修订制订的法度通过后才能生效,对已经发生的事情没有办法。
    2014年8月21日
  • 穿山癸
    仲裁会的职权在于裁定法度里有但存在争议的条文。法度里没有的,应该由议事会议定。
    2014年8月21日
  • 南瓜叶
    @穿山癸  
    假如这次出现平票,解释权应该是仲裁会的。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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