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https://cuzo.re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5)第1.1.4条。
原文:1.1.4、执行全体社区公民公决的决议,开设新栏目。
拟修订为:1.1.4、执行社区议事会的决议,增减出走网站栏目。
理由:出走网站栏目不仅需要增加(开设新栏目),也有可能需要减少;而根据《出走社宪章》,出走社实施宪政之后,全体社区公民公决的门槛已经大幅提高,此项权利不再属于全体社区公民公决,而应当属于社区议事会。
请各位议员审议。
提请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https://cuzo.re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5)第1.1.4条。
原文:1.1.4、执行全体社区公民公决的决议,开设新栏目。
拟修订为:1.1.4、执行社区议事会的决议,增减出走网站栏目。
理由:出走网站栏目不仅需要增加(开设新栏目),也有可能需要减少;而根据《出走社宪章》,出走社实施宪政之后,全体社区公民公决的门槛已经大幅提高,此项权利不再属于全体社区公民公决,而应当属于社区议事会。
请各位议员审议。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2.1.6、在与社长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时提起社区公民全体公决。
有违《出走社宪章》二十八、除二十四、二十五条、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得发起全民公决,就同一议题发起的全民公决间隔不少于100天。
也应予废除。
1.1.8条的前一句,并无要求议员直接投票,没什么问题吧。后一句『在宪政预备时期启动之前,首任社长享有完全的“立法权”』仅在宪政之前有效,现在只是作为历史痕迹保留着,也不会有什么影响。